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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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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6、效力未定的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
  在可撤销合同中,应该由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主张撤销权。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以上就是关于可撤销权的撤销权人的相关知识,在生活中遇到合同对方出现以上情况时,要实行自己的撤销权以维护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不要因为不知道自己拥有撤销的权利而使对方在乘人之危,或者是一些在重大误解的时候履行合同而造成经济等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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