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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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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会因为一些意外事件,导致公民人身受到损害,此时除了可以要求物质上面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那么对于这个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精神损失费,也叫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予以抚慰。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损失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的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精神损失费是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取得的,我们认为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宜确定为夫妻中受害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一)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二)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在因为一些意外事件获得精神损失费的情况下,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这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要是夫妻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主张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法律中规定只能对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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