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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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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近几年在资本市场上,股权投资非常流行,很多机构都纷纷参与进来,像私募基金、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等,都对这一投资领域有所涉猎。国家为了规范信托公司股权投资活动,维护投资者利益,制订了有关规章制度,那么《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具体了解下。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
  
  (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
  
  (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
  
  (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
  
  (五)目标企业的管理;
  
  (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第六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托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三)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
  
  (四)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第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应对该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及策略、项目选取标准、行业价值、备选企业和风险因素分析方法等制作报告书,并经公司信托委员会通过。
  
  第九条 信托公司运用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对拟投资对象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按照勤勉尽职的原则形成投资决策报告,按照决策流程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通过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推进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业务体系、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企业价值。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息。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投资对象的股权或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活跃市场上报价或交易的,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活跃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依法向受益人及监管机构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信息。前款所称活跃市场,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一应用指南》中的概念和应用范围。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不通过公开市场实施股权退出时,股权价格应当公允,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出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报告、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方案、信托计划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股权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第二十一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
  
  (五)投资顾问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
  
  (六)无不良从业记录;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上市企业,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
  
  (三)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具有高成长性;
  
  (四)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处理;
  
  (五)管理团队其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六)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可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我们摘录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全文内容,其中对信托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并且对信托公司股权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做了明确说明。信托公司应该在该指引下,合法合规的开展股权投资,确保投资者本金安全,在追求收益的同时控制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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