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过错司法鉴听证会需要举行吗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医疗过错司法鉴听证会需要举行吗? 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听证会是否必须举行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则上应当举行听证会,除非人民法院不主张举行。听证会由办案的司法鉴定人主持。医患双方都要到场,提交书面材料并充分陈述各自主张。听证会一般情况下只举行一次。
  听证会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医疗纠纷案件中最主要的证据。因为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允许重新鉴定,所以,参加并准备好听证会内容,是当事人参与决定司法鉴定意见的几乎唯一的机会。是否具备撰写听证词及参加听证会的能力,也是衡量律师是否具备办理医疗纠纷案件能力的最主要标准。如果不知道如何参加听证会,最好聘请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代为参加,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医疗行为过错如何鉴定
  (一)鉴定的提起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点
  1、相同点
  (1)都是一种证据;
  (2)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3)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
  (4)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异性
  (1)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2)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司法局领导,经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别严谨,所以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
  (3)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
  按照《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那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如何审查?这似乎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其实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及标准,特别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提问的义务。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法院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三)进行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送交的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2、精心准备鉴定陈述材料;
  3、客观、冷静地回答专家的提问;
  4、配合专家的检查。
  通过上述我们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医疗过错司法鉴听证会原则上是需要举行的,但是听证会举行与否并不是固定的,如果当地的人民法院不主张举行听证会,那么听证会就可以不举行。当然具体情况还应当具体分析,及时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


·重庆医患纠纷律师收费多少
      重庆医患纠纷律师收费多少 有关重庆医疗事故律师服务收费指导的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重庆市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人们是求职、求医、买房都涉及到“五险一金”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人们是求职、求医、买房都涉及到“五险一金”,可以说“五险一金”与人们息息相关,已经成为社会最关注的话题之一,但是,很多人对“五险一金”的具体规定还是比较模糊的,如去哪里查询五险一金扣了多少、五险一金的缴费标准怎样等,以下,由我们就相关问题进行整理,欢迎关注。 ...


·医疗过错赔偿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在医院给病人的诊治过程中出现过错在所难免,医疗过错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最典型的就是医闹。相信很多有过这类经历的人或者希望了解相关知识的人应该对医疗过错赔偿怎么计算是很有兴趣的,那么医疗过错赔偿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为您揭晓医疗过错赔偿的构成。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一、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


·医疗过错鉴定费承担原则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鉴定费承担原则是怎样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坚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一、鉴定费用的承担原则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由谁支付 如果不幸发生了医疗事故,当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由谁支付 如果不幸发生了医疗事故,当事人往往都会要求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鉴定就意味着会有鉴定费用的产生,你知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来支付吗?下面,我们将为你做出解答,希望能帮助到你。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由谁支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哪些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这里的自然人并不是一般主体,即不是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是特殊主体。那究竟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谁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谁 医疗事故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


·黑龙江医患调解委员会
      黑龙江医患调解委员会 一、黑龙江医患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步骤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


·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事故的发生,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此时都是要先划分了责任之后,才会作出进一步的处理。而此时对于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呢?可能很多人就搞不清楚了,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实际承担了举证责任之后,这样法官最后才能作出比较公平的判决。接下来,本站我们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1、在医疗损害赔...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是怎样的?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即地域管辖),但该《办法》未明确规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级别管辖,即具体案件应由哪一级鉴定委员会受理。 目前我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