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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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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一、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条规定表明,自然人之间就借款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并未生效。只有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时,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二、实践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类型?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生效。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三、区分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意义在哪里?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生效,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通常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并即时生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合同即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生效。如《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综上所述,我们要想搞清楚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就要从实践合同概念和特点出发。只有双方交付了标的物,合同才真正生效,这样的合同才是实践合同。而双方签署借贷合同后,一方提供了资金给另一方,才标志着双方借贷关系的真正建立,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借贷合同就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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