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占地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实际中,由于某种需要,如修建铁路、建设公共设施等,国家会征用相应的土地。土地征用,一般都会触碰到被征地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弥补给其带来的损失,补偿肯定是少不了的。针对这一内容,国家有一定的补偿标准。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占地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占地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对于土地,国家一般都是征用,既然是征用,就是补偿,而不是赔偿,下面是关于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土地被征用后应当核减所征用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用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占地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通常情况下,对于国家征用土地,都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政策,以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事先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供其参考了解。如果有争议的地方,或者不了解的内容,也好提前解决,以免耽误相关的事宜,这样对双方都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村里征地不给货币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合理吗?
      村里征地不给货币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合理吗?   一、村里征地不给货币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合理吗?   村里征地不给货币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是不合理的,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征收补偿款是归农村集体全体成员所有的,由集体村民决定征地补偿怎么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四...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1、制定并购战略规划 企业开展并购活动首先要明确并购动机与目的,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购战略规划。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并购战略规划,通过详细的信息收集和调研,为决策层提供可并购对象。 2、选择并购对象...


·商品房怎样办土地使用证相关程序是什么样的
      在我国,使用房屋是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则不能使用土地,更不能进行居住或者开发,因此了解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至关重要。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商品房怎样办土地使用证?具体的相关程序又到底是什么样的?购房者在买到商品房后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按照相关房屋...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一、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时效的规定是什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时效的规定是:只要发现有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发生的,无论什么时候都可以提起诉讼,没有诉讼时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征地的过程中就会对所征土地上的人民进行迁移,政府在制定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时候还需要对所征土地上的人民还要有好的安置办法,只有这样人民才能够很好的支持政府的工作,保证政府征地工作的有序开展。那么,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一、南京市征地补...


·个人所得税异地退税怎么操作
      个人所得税异地退税怎么操作 一、个人所得税异地退税怎么操作 1、首先需要下个人所得税APP。接着需要注册和登录,并填写减税的相关信息。填好了相应信息,登录后,回到主界面,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接着,选择符合情况的填报方式。 如果之前已经提交过减税的相关信息,直接点击“使...


·土地使用证的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证的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许多人问关于土地使用证的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您对于这个问题都有许多的疑惑 。那个日期终止说明那个土地已经不完全属于你,国家可以动用你的土地,在你的土地上进行社会事业的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真正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年限...


·继北京和上海,深圳是中国的第三大城市,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它成
      继北京和上海,深圳是中国的第三大城市,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它成为中国金融贸易中心之一。来深圳务工生活的外来人员,在面对市面上琳琅满目的招聘信息的时候,除了要看招聘企业提供的薪资待遇之外,还要了解企业是否有为员工提供五险一金的福利。五险一金是所有劳动者应得的保障,这在劳动合同法中亦有...


·土地使用权出租转租行不行?
      土地使用权出租转租行不行?在人们日常的生活工作中,有时对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并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合理合法的进行使用和转让,也不清楚是否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进行土地使用权出租转租的操作,那么土地使用权出租转租行不行?下面我将就土地使用权的各项规章规定来为您详细的解释清楚。土地使用权出租转...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是哪里?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是哪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新规定的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的规定: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