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们发现在一些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具体约定服务期,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我们发现在一些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具体约定服务期,通常在单位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服务期的约定,主要还是怕培养了劳动者之后,对方却辞职不干了。而对于劳动者而言约定服务期会有一些注意的事项。那到底约定服务期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约定服务期注意哪些事项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的服务期义务是相对应的,该规定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
  2、实际上,哪些培训费用可以约定服务期?哪些培训费用不能约定服务期?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心的问题。
  3、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4、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有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之外,又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5、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所在单位拿出专门资金对其进行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向单位作出自己更多的贡献,双方对此既然有约定,双方就应当遵守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6、法律对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有规定的,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其实这是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的一种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则必须先期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或向劳动者提供相关的额外福利待遇,而此时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对于违约金的计算一般按服务期等分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即如约定服务期为6年违约金6万,劳动者工作3年后要求解除合同,则应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
  7、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其目的就是为了掌握续签合同的主动权。但必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或者强制性地续签剩余服务期的劳动合同,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其专门出资培训了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
   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有哪些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后,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专项技术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是在该协议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是随意的,也不是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的。违约金的约定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过程中,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用,而真正得到提升的是劳动者本人,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期作了限制,即会与劳动者约定其最少的服务期限。如果劳动者违反该期限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此处违约金的金额,劳动合同法进行了限制。首先,其不能超过培训费用;其次,违约金应当在服务年限中进行分摊,如果劳动者已经履行了一定的期限,则用人单位只能追究未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相应的违约金的计算也应当与未履行的期限相结合来进行。
  如用人单位支付五万元的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为五年;劳动者在履行三年后提出解除,那么劳动者应向单位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当超过两万元。
  劳动合同中服务期条款主要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为服务期限,即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时间;二为用人单位就服务期限应对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及其他额外福利待遇;三为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目前实际处理中主要的争议在于后两项。不管是对哪一方来讲,约定服务期注意的事项都是不一样的,这点还请注意。
  
  
  


·如何使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工伤认定书?
      因为其工作内容而受伤的人,希望能够得到工作单位的赔偿,就得去相关部门做工伤认定书,工作单位根据工伤认定书来判断工伤的严重程度并以此进行赔偿。但是有的时候,工伤认定书并不能对实际受伤的程度作出准确地判断,此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撤销已作出工伤认定书。那么,如何才能使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工...


·没有去工作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生效吗
      没有去工作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生效吗?签了劳动合同没有去工作的情况下违约金条款通常是不生效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以下两种: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


·个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怎么写?
      任何企业单位都会把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员工伤亡,之后相关部门会追究相关责任,并且会赔偿大量的资金,有时候在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会出现反悔的情况,就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撤销,那个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怎么写?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个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书...


·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标准分为一到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各有不同。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


·一、去做了工伤鉴定多久才能出结果?
      一、去做了工伤鉴定多久才能出结果?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一般来说,申...


·什么情况下做工程质量鉴定
      什么情况下都要做工程质量鉴定。改变建筑的使用功能、施工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标准、出现过大变形、出现结构裂缝、倾斜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


·劳动合同到期如何续签
      劳动合同到期如何续签 一、劳动合同到期如何续签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2、续订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有较大改变,双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社保的基数涉及到员工所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是什么?
      社保的基数涉及到员工所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是什么样子的。基数大,员工和用人单位所要缴纳的费用就高,相应的以后可以领取的养老金的数额也就要高一些。但是用人单位处于用人成本的考虑是不愿意提高基数的,这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下文讲述的就是成都社保基数怎么算这一问题。 一、成都社保...


·住院工伤护理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住院工伤护理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住院工伤护理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


·房建工程质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房建工程质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房建工程在建筑领域来说是最基础的一种,而且现在基本上所有的房建工程都是在保质保量但是时间又很快的情形下完成的,不过国家也是一直在加强对于房建工程的质量监管问题的。等到房建工程完成了以后,就包括自建房也是一样的道理,我们平时自身也应该注意了解一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