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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应该取消童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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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不应该取消童工劳动一、我国《劳动法》对童工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文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权利。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童工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童工相关规定
  1、雇佣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处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3、受雇佣童工受工伤的解决措施
  此外,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四、刑法对童工的相关规定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以上各项规定,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国家重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明令禁止了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不应该取消童工劳动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目前社会上童工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很多企业都知道使用童工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有些人还是知法犯法。希望企业和个体都能加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拒绝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关爱下一代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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