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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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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债权确认 一.破产债权申请的材料:
  1、 提供最新通过审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备人民法院核实该企业的法人地位是否存在,检查证实其代理权限(公民个人应出具其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
  2、 提供债权人详细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3、 债权申请权申报书,要写清申报的债权的具体内容、性质、项目、要求、有无担保;
  4、 债权成立的相关证据、时间,是否超过规定的时效;
  5、 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制发的民事裁定书、通知书;
  6、 债权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 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发的委托书(在债权人不能亲自前来的情况下);
  8、 民事裁定书、通知书送达回证。主要用于法院确认送达的具体时间,查证债权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了申报债权的法律行为,确定逾期申报的法律责任。该回证应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由人民法院提供给债权人。
   二.破产清算债权确认如下:
  破产债权,除去行使别除权和抵消权之场合,经过申报、调查、确定以后,就可以接受清偿。在我国,破产债权仅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债权的确定,是指债权人会议经审查认可的债务人的债务确实存在,债权人的债权确实存在的认可。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请申报的债权,不是债权的确认。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权限,只有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的债权,才能发生债权申报的最终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二款规定,“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上述法律和规定,都是指债权人申请登记债权后,是否能成为债权人,最终参与破产程序,接受破产财产分配的受偿,都必须经债权人会议确定后债权才能成立。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债权人会议审查无异议,债权才能成立。债权被确认,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程序,有异议的,申报该债权的债权人在收到不予确认债权通知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提供的破产清算债权确认的相关信息供您参考;在竞争激励的市场下,企业的债权债务关乎企业的发展与生存,如果公司债务过高就会对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对于一名企业的管理者很多专业问题肯定不全面,更多了解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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