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tjlytel}}>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tjlytel}}>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tjlytel}}>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征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tjlytel}}>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此罪进行了补充,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23 1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对此罪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tjlytel}}>规定在刑法第225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作出了《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tjlytel}}>对此类犯罪涉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了规定。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即为起刑点和立案标准,与《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所谓“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所谓“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对于第(3)项规定,应当注意:一是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附则中的有关规定,是指接近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即“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或者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二是“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经营去话业务或者来话业务被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处罚2次或者2次以上。至于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2次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等均不影响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只要属于“违法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80万元以上,同时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或者“违法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80万元以上,同时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tjlytel}}>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或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立案情形,由电信业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tjlytel}}>在此《决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28日通过、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经营外汇案作了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1)非法买卖外汇在20万美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4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tjlytel}}>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居间介绍骗购外汇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关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的司法解释标准是一致的。对于这类非法经营罪,主要是从非法购买、骗购、居间介绍骗购外汇的数额上去考察。如果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由国家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3种情形,“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tjlytel}}>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通过、同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犯罪涉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问题作了明确解释。根据《解释》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如果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依照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这两类犯罪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tjlytel}}>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又分三种情况:一是个人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是指: (1)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二是单位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是指:

  (1)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三是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谓“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tjlytel}}>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4种情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刑法修正案》规定,在刑法第225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对于这类非法经营案,主要是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数额上去考察。<{{tjlytel}}>

  所谓“非法经营数额”,是指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涉案总值。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是指扣除成本后的非法获利数额。

  如果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5种情形.<{{tjlytel}}>“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是对上述四大类非法经营案无法包括的犯罪所作的补充性规定。由于单位和个人的追诉标准不一致,所以在立案追诉活动中,首先要查明是个人还是单位从事非法经营,以及非法经营的数额和违法所得的数额是否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如果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什么是诈骗罪从犯?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从犯可以从当事人在诈骗行为中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如果是起辅助、次要作用的,就是属于从犯。 构成从犯,在我国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①本人必须认识到正犯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行为;   ②本人必须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故意;   ③本人必须有帮助...


·保险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处罚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tjlytel}}>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的法律 1、《刑法》 第一百三十...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时刚年满十八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明礼诚信,从未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之所以实施本次犯罪行为,主要是由于被害人的无端滋事,加之其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一时冲动造成的。但被告人毕...


·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一、诈骗罪之共同犯罪 1、案情: 张某早年与李某相识,李某从事以某某手段进行诈骗活动,后将此方法传授于张某某,张某伙同刘某、钱某、包某相继进行诈骗活动。与此同时李某也继续以团伙方式进行诈骗,共犯有南方人邢某、于某,东北的田某、赵某、韩某,此团伙在南方及东北常年多次作案。某某年...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我国一直按照原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予以认定和处罚,但该罪的口袋化特...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集资的面目挤入合法资金...


·故意杀人罪的赔偿标准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案情是更重要的。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法办﹝2011﹞159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辩护词
      1、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证据不足,张某某不是出于报复、泄私愤或者个人目的,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现有证据显示,这起案件的起因是某某县政府、刘店镇政府挪用征地补偿款,而导致征地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豫...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