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一、定义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tjlytel}}>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tjlytel}}>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tjlytel}}>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tjlytel}}>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tjlytel}}>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举案说法:传播淫秽物品罪

  李某通过互联网建立了“动漫先锋”网站,<{{tjlytel}}>该网站为传播淫秽物品网站,非牟利网站,该网站共有十三个分版块,分版块下设若干个子版块,李某授权于分版块版主与子版块版主,各版主有各自的权限,如担任管理员、帮助网站收集淫秽动漫电影、传播淫秽动漫电影、传播淫秽图片、传播淫秽视频等。共有九名嫌疑人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被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不经意之间触犯了我国刑法,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12.17 法释〔1998) 30号)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tjlytel}}>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tjlytel}}>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tjlytel}}>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tjlytel}}>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我国刑法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定义可知,<{{tjlytel}}>传播淫秽物品罪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那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有哪些?重庆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专注刑案,为您解答。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tjlytel}}>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tjlytel}}>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tjlytel}}>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绑架罪的定义
      一、绑架罪的定义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伪证罪的立案标准
      1、伪证罪的立案标准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什么程度可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立案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1、遗弃罪立案标准 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吸收30户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tjlytel}}>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之无罪辩护:被告收受筹码的行为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tjlytel}}> 根据刑法第163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辩护人认为,要认定被告有罪,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被告收受筹码是否利用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