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量刑标准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在实践中是怎么认定的

  3、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只是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只有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具体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如下几点:一是从主体上区分。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和单位,非依法配备、配置枪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不构成本罪。二是从主观方面区分。构成本罪必须是故意所为,如果是过失所为,则不构成本罪。三是从情节上区分。如将枪支出租、出借给不法分子则属于情节严重,如将民用枪支出租、出借他人临时使用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四是从枪支的种类上区分。一般来说,出租、出公务用枪的行为危害较大,而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危害较小,对前者一般应以犯罪论处,对后者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随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分在于:(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将配备配置的枪支租借给他人一定时间内暂时使用;后者则是非法出售枪支给他人。前者表现为租或者借;后者表现为出卖。(2)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

  二、本罪与他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在出租、出借枪支时,明知租用人、借用人将使用租用、借用的枪支进行犯罪活动而仍出租出借的,对行为人则以租用人、借用人使用租用、借用的枪支所实施的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处罚。

  立案标准: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标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立案标准: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在实践中是怎么认定的

  (一)、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只是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只有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具体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从主体上区分。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和单位,非依法配备、配置枪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不构成本罪。

  (2)从主观方面区分。构成本罪必须是故意所为,如果是过失所为,则不构成本罪。

  (3)从情节上区分。如将枪支出租、出借给不法分子则属于情节严重,如将民用枪支出租、出借他人临时使用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

  (4)从枪支的种类上区分。一般来说,出租、出公务用枪的行为危害较大,而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危害较小,对前者一般应以犯罪论处,对后者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随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分在于:

  (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将配备配置的枪支租借给他人一定时间内暂时使用;后者则是非法出售枪支给他人。前者表现为租或者借;后者表现为出卖。

  (2)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

  (三)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在出租、出借枪支时,明知租用人、借用人将使用租用、借用的枪支进行犯罪活动而仍出租出借的,对行为人则以租用人、借用人使用租用、借用的枪支所实施的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不能出租、出借,而进行出租、出借的。出租、出借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可分为两种情况:(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配备的公务用枪出租、出 借,即构成本罪;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只有因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本罪具体表现为非法出租或出借枪支的行为。出租是指将依法配的枪支有偿租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营利。出借是指将依法配置的枪支无偿地借给他人使用。公务用 枪,主要是指各种军用枪支,包括手枪、机枪、冲锋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制造和配售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 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对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实行依法配售,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售的枪支。依法配 备、配置枪支的人员,由于其职责、权限不同,要求也不一样,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依法配备枪 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将其配置的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了人身伤亡结果或 者严重危及了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条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枪支、弹药管理等方面作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枪支管理法》中对哪些部门、哪些单位、哪些人员可以配备、使用枪支,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而拥有枪支、弹药的情形都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而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的人藏匿枪支、弹药的情形就是非法私藏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只要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数量比较大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及配备民用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构成犯罪的。《枪支管理法》对哪些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以及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还有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等人员都是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公务用枪包括各种军用枪支,如手枪、冲锋枪、机枪等。上述人员将国家依法配备给其执行公务用的枪支,以牟利为目的租给他人的行为;或者擅自将配备给自己的枪支借给他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对于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在构成犯罪的条件上与配备公务用枪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犯罪有两点不同:1.民用枪支是指猎枪、麻醉注射枪、射击运动枪等。2.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出租、出借行为,才构成犯罪。如使用人利用该枪支打伤、打死人等情况。如果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构成犯罪。

  对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领导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单位决定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我国一直按照原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予以认定和处罚,但该罪的口袋化特...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1、案情 某砂场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成某以砂场侵犯了其所在村的利益为由,纠集数人来到该砂场,阻碍砂场的正常生产。经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劝导无效后,成某指使李某、朱某等人将连接该砂场万伏高压线路上的两个跌落保险取走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遗弃罪的案例分析
      1、置年幼的儿子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于不顾,独自外出做生意,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对遗弃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处罚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处罚,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再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被告人杨某在某区秀水市场地下三层一仓库内等地,存放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用于销售牟利。公安人员从其仓库内起获各种型号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


·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1、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2、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1)被告人具有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1、 邹某某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他和本案被害人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加工关系;拖欠的不能够定性为“工资”,而是“来料加工费”。起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


·洗钱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之一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1)案情 被告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