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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没有产证的车库是怎么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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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库其实也是属于不动产当中的一种,因此一般在取得了相应的产权证之后,才能意味着拥有所有权。那要是在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夫妻离婚的话则也是需要对没有产证的车库做出分割的。那此时到底离婚诉讼中对没有产证的车库是怎么分割的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不是可以说没有产权证的车库,在离婚诉讼时法院就不处理了?回答这个问题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车库的产权证正在办理中,离婚诉讼时还没有办出来。这种情况下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会处理对车库的分割,等车库产权证办出来后,当事人可另行向法院起诉分割。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虽然购买了车库的“产权”,但车库的产权证由于某种原因办不出来。这种情况其实也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相符,法院的处理同上述第一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当事人实际上购买的是车库的承租权,开发商将车库租赁给当事人(一般长期租赁10-20年),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租金,在租赁期间内对车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对车库的承租权是什么权利?这种权利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进行分割?在一次性缴纳租金后,当事人对车库的出租方享有债权。《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债权债务对等的民法原则,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享有的债权,应当共同享有。因此,离婚时一方可以向对方就共同享有的车库权利进行分割。虽然在进行买卖的时候可能风险比较大,不容易卖出或者卖出也卖不到一个好价钱,但在夫妻离婚的时候也是需要对这样的共同财产做出分割的。当然,要是认定没有产证的车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话,则离婚的时候,也就不用进行分割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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