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1、聚众斗殴罪的定义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2、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1)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tjlytel}}>,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2)聚众斗殴罪的客体

  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和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对象是不确定的多人。

  (3)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4)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tjlytel}}>,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3、从刑事法学原理上我们对此罪的犯罪客体上的定论也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聚众斗殴罪属于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罪,而在聚众斗殴行为中往往又会对一方或双方参与斗殴的成员构成身体上的伤害,也就是对对方身体健康权益构成侵犯,而此罪在犯罪客体的定义上为何只谈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究其原因,主要为:

  从刑事法学理伦上来看,当一个人或一群人实施一个具体的不法行为时<{{tjlytel}}>,他或他们整体的权益因其实施了不法行为而被法律进行相应减损,根据法益价值位阶原理,相同位阶,实施同等保护,不相同位阶,实施不同等保护,这样才能给予不法行为相对人(受害人)的正当防卫行为以法理的正当性。比如一个人拟对另一个人实施轻伤害的不法行为时,出于对这种不法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其行为人的惩罚,实际上该不法为人的身体健康权自然在轻伤害以下的范围被法律所漠视,从而使不法行为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自然优于不法行为实施人,为了保护价值位阶相对较高的法益,因此法律给与不法行为受害人实施正当防卫以法理的正当理由,即这个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在造成轻伤以下的结果的行为内不被法律所评价甚至是鼓励受害人以及其他处于人在特定条件下实施一定限度的行为阻止不法行为的发生<{{tjlytel}}>,从而更好的保护合法公民的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当不法行为人的犯意在重伤或剥脱对方生命权益的情况下时,在实害行为即将发生的时候,这个人身体健康权(重伤结果的范围内)甚至是生命权益在这一刹那被法律所漠视,从而导致了这样的一个结论出现<{{tjlytel}}>:即而不法行为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健康权自然优于不法行为实施人,为了保护价值位阶相对较高的法益,阻止这样一个具有急迫性、现实危险性行为的发生,给与受害人以及其他人实施防卫的一个法理上的正义的理由,使其防卫行为在重伤甚至是剥脱不法侵害人生命的情况下而不被法律所评价的权利(特殊正当防卫)。

  而在聚众斗欧行为中,当一方以互殴的故意去与对方进行互殴行为时,在这一瞬间,由于他们双方都是一种不法行为,虽然他们双方都实际实施一个侵犯对方的身体健康权的一个不法行为,但由于他们双方的身体健康权益都被法律所漠视,从而使参与其中的双方都转化为侵犯了一个与他人身体健康权相关但不直接的权益——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这个更为广泛的权益<{{tjlytel}}>。这就是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为什么是社会管理秩序的法学原理所在。

  而当这个实质是对对方身体健康权益的伤害达到了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时,社会管理秩序这个法益又不能完全包容了,因此又要转换回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上来了。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何聚众斗殴当出现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时,法律为了体现对生命权益的最高保护,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这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聚众斗殴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打击了。

  4、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对聚众斗欧罪进行限定,缩小其入罪的条件,不利于公民防卫权的保障,不利于鼓励和倡导人民群众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积极、充分的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是刑事被告人的主观上的犯意的认定会直接影响我们对他们行为的定性,也会直接影响对他们的定罪量刑。而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一方面我们根据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供述进行认定<{{tjlytel}}>,另一方面我们也会结合其他一些外部条件对他们的主观心态进行揣测和认定。

  那么在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过程中,由于双方的互欧行为与一方进行殴打、另一方进行防卫而产生类似互欧的行为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故该罪的一个关键条件对参与双方主观故意的认定上,只有双方都有相互斗殴的故意,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才能很好体现刑事法网的密而不厉<{{tjlytel}}>。如只有单方有殴打的故意,如果情节严重,对此一方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处罚,而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更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更能让刑法体系的严密性得到很好的体现。

  故此,本人认为,在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过程中,我们应该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tjlytel}}>,缩小该罪的入罪条件,缩小该罪的打击范围,一方面在主观故意上进行严格的限制,即需要参与的双方或多方均有斗殴的故意方可考虑用此罪进行认定;另一方面在参与的双方或多方人数上也进行严格的限制,如其中一方的人数只有一人,即对象特定,可考虑排除其具有斗殴的故意,故对整个行为的评价不宜以聚众斗殴罪进行认定,如其情节严重,可用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对另一方定罪处罚。


·抢劫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案件详情:村民王某和刘某在河边卖东西,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窃贼黄某从河对面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偷来的一千二百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了一千二百元,并强 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了四百元...


·聚餐喝酒后,在小区里挪车算酒驾吗?
      法院认为,驾驶员为了挪车需要在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场所短暂驾驶车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1、量刑标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案例 (1)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杨某夫妇已生育二子一女,又生下一男婴。被告人王某、杨某与王某勇经协商达成协议,将亲生...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一 一、对被告人刘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持异议 但综合本案的主客观方面因素,我们认为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请主审法官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刘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从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的真正主犯是枪支的实际所有人“后督”,被告人...


·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详情 陈某某,某某省某某市某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章某”(在逃)窜至某路“神话”网吧,发现前几天没给他们买 “摇头水”的舒某某正在上网,于是找到舒某某用语言进行挑衅,但舒某某、黄文璇等人不搭理并离开。陈某某、“章某”于是阻止其离开,并殴...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一、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


·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辩护词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里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结果足以对人的身体健康构成现实危险。反之,则不构成本罪。如果因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作为结果加重犯从重处罚。根据犯罪对象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可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沈某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在涉案“某某货五五五号”货船日用油箱中抽取的1.33吨“红油”不应当认定为走私的货物,其相应的货物数量及...


·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量刑意见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卷宗来看,被告人在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