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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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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1、具体要看离婚是在法院诉讼调解离婚还是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如属前者可以依据调解书申请执行,后者还需到法院就抚养费进行起诉。 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你并不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民政部门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约定带来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小孩抚养费的承担约定就具有了法律强制力。一旦不主动履行,你就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2、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前夫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3、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 针对另一方不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情形,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抚养小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同时还可以根据抚养情况适当的要求增加小孩的抚养费。

  4、子女的抚育费应由离婚的双方共同承担,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按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数额按时、足额支付,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抚育费,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抚育的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认真履行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确定的抚育费数额。

  吴某甲、林某离婚时商定“由双方平均分担婚生子吴某乙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至吴某乙工作时止”。后因抚养费产生诉讼,一、二审判决林某支付抚养费至吴某乙十八周岁止。同时,一、二审认定从2013年5月起吴某乙的抚养费每月按3000元较为合理,当地物价总体水平较高,以及吴某甲、吴某乙提供的证据和陈词所证明的吴某乙目前抚养费已超过3000元的事实,更没有考虑未来十几年物价、医疗、教育开支上涨等因素。事实上,为了让吴某乙在最好的公办幼儿园就读,每年都要花费不菲的额外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规定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方面来考虑,起决定性的还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子女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数额,吴某乙现每月的各项费用(不包括义务教育学杂费以外的教育培训费)每月已超过6500元,林某应支付抚养费超过3250元;如按林某的月总收入来确定,因林某拥有多套房产、商铺、车位,都可产生收益,2011年出售其他房产获得163万元,有利息收入,各项收益每月合计已超过14200元。此外,林某长期从事外贸工作,平均月收入保守估计应在20000元以上,月总收入超过34200元,如按25%的比例计算,应支付的抚养费超过8550元。林某现有个人资产超过1000万元,吴某乙将来所需抚养费很可能会大大超过100万元,因此,吴某甲、吴某乙一审时诉请林某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的诉请并无不妥。由于不服一、二审判决,吴某甲代理吴某乙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的规定,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确定应主要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林某应支付抚养费应根据吴某乙的实际需要,而并非根据父母一方的收入水平来确定。根据连江县2014年公布的数据,2014年某县人均可支配收入17975元,因此,原审酌定从2013年5月起吴某乙的月抚养费为3000元(不包含服装、玩具、学习用品等)是合理的。原审中,吴某甲主张“林某拥有多套房产、商铺、车位,有利息收入,长期从事外贸工作,月总收入超过34200元,林某应支付抚养费应按林某的月总收入来确定。鉴于吴某乙的每月抚养费中的各项费用合计达到5000元以上”没有依据,故原审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同时,在林某出足每月的抚养费时,林某的收入多寡与吴某甲、吴某乙无关。(二)虽然吴某甲、林某虽离婚时商定“抚养费由双方平均分担至吴某乙工作时”。但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故原审判决只能支持未成年子女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在吴某乙十八周岁以前的每月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其合理生活需求时,吴某甲、吴某乙还可以依法主张增加抚养费。至于吴某乙在十八周岁以后如还需抚养,吴某甲、吴某乙应根据涉案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和实际情况再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吴某乙十八周岁以后,如还需抚养,不妨碍其在必要时向林某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5、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当事人一方不服二审民法院终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是原被抚养人已为成年人,且已上大学,其主张给付抚养费依法不能成立,原审支持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请求撤销终审判决,依法改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婚生子现在大学学习阶段,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在经济上应予适当帮助,这不仅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也符合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倡导。一二审法院根据婚生子学习期间的实际情况及再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判令再审申请人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并无不当。

  以上案例说明,18岁以后,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的子女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实务中是有争议的。

  

  

  6、关于抚养费诉讼,经法院判决后,被判令支付抚养费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被抚养人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分析下面的案例。

  再审申请人谢×1因与被申请人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某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

  谢×1申请再审称:XX年XX月XX日,谢×2与王×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所生之子谢×1由王×抚养。王×于2012年12月25日离家至今未对谢×1尽抚养义务。谢×2身患重病无力抚养,一、二审应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王×不尽抚养责任的行为予以劝阻。现王×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谢×1生活无依,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谢×2与王×离婚后,谢×1由王×自行抚养。因王×自2012年12月25日后未对谢×1履行抚养义务,一、二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令王×给付谢×1抚养费、医药费等费用,并无不当。谢×1提出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再审申请人的心情和想法可以理解,但采取的方法、途径错了。对不尽抚养责任的,应请求基层组织对相关人进行劝阻,或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该当事人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7、案例:史某乙与邬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史某甲由史某乙直接抚养,邬某自2013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1月、7月支付当年上、下半年抚养费。邬某已将2015年1月至12月抚养费支付完毕。史某甲于2015年10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1、邬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史某甲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原有的抚养费支付方式并无明显不合理,且支付方明确表示反对变更支付方式,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变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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