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如何约定探望权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约定探望权

  1、法律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离婚协议对于探视权可以这么约定: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孩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孩子。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也可以泛泛约定在不影响孩子学习、___正常生活的情况下,___可随时探望____抚养的孩子。____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____方的探望。孩子满十周岁了,则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

  

  2、探视权视情况而定,可以协商。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

  

  3、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4、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律师认为,法律设置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一刻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望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

  

  5、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希望子女不因父母的婚姻状态而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期望通过合理的探望权方案,来尽量减少或者弥补因此而可能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原告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提出以下方案供法庭参考:......。此外在孩子年满10周岁后,原告的每周及寒暑假期间的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尊重孩子的自主意愿,在孩子年满16周岁之后,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应完全以孩子自主意愿为主。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并告知其家庭其他成员,不干扰原告行使探望权。所以,原告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律权利也是法律义务。私自签下协议约定,一方不得探视孩子,放弃孩子的探视权,协议中此条款是否有效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规定,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原告某男与被告某女结婚后生育一子,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某男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某女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某女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某男家试图探望,遭到某男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某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某女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虽被告某男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某女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规定,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阮某和成某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其实无效条款,关于探视权的如何行使,协议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受婚姻法调整,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因属无效。

  

  案例一: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2013年X月X日原被告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女儿张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原告支付,在不影响女儿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被告可以随时看望并带女儿外出游玩,每周至少有一天的看望时间。

  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中止被告探望权。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提出被告经常骚扰张某,严重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因原告未提交被告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故对原告提出中止被告探望权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邱某甲、普某于××××年××月××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邱某乙,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女儿邱某乙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拥有每周一天的探视权;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承担额为人民币5000元,至女儿满二十岁止;女儿指定读书所属地为XX市,同时女儿拥有绝对的自主权改变读书指定所属地;因女儿自主改变读书指定所属地原因导致女方无法配合男方每周一天的探望责任不归责于女方承担,相关探望由男方自行决定,并向女方提前做出探望申请及承担相关因探望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离婚后,小孩邱某乙在XX市××××区第一小学就读。2015年3月,普某将女儿带离XX生活。普某的行为导致邱某甲无法行使探视权,自女儿离开珠海后,邱某甲再未看过女儿,也未电话联系过女儿,离婚后邱某甲一直有转账支付抚养费。邱某甲又称,愿意负担普某送小孩往返XX的交通费用。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一份完整的父爱与母爱,对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书》约定邱某甲有权每周探望女儿邱某乙一次,但该协议签订时,邱某乙尚在XX生活,上述约定可基本满足邱某甲的探望需要,现普某将女儿带离XX至云南生活,如仍要求邱某甲依原约定每周探望一次,客观上难以实现,无法满足父女之间维系亲情的需要。基于XX、玉溪两地相隔较远,为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邱某甲请求寒暑假部分期间探望女儿并与女儿共同生活一段期间,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小孩上学、往来交通、满足父母感情需要等各方面因素,法院酌定邱某甲探望女儿邱某乙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为邱某乙每年暑假的公历7月20日至8月20日期间和每两年寒假中第一年寒假的农历十二月二十日至正月十日期间,普某于每个探望期开始之日在普某住所处将女儿送交给邱某甲,探望期内由邱某甲与女儿共同生活,探望期结束之日再由邱某甲在普某住所处将女儿送交给普某。


·辽宁离婚协议书律师代写如何收费?
      现如今夫妻离婚案件日益增多,大多是因为性格不合、矛盾频发等问题。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愿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是自愿离婚,那么就需要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达成协定去民政局办理手续。许多人选择找律师代写,那么代写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还有辽宁有部分网友关心辽宁离婚协议书律师...


·离婚后抚养费怎么算无论父母是以什么样的形式离婚
      离婚后抚养费怎么算无论父母是以什么样的形式离婚,孩子都不可能在夫妻两个人离婚后继续共同抚养,只能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另外一方间接抚养。什么是“间接抚养”呢,间接抚养就是给孩子抚养费的这种方式履行抚养义务。《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父母和孩子的关系是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消失的。离婚后,不...


·子女抚养费项目都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如果离婚,必然有至少一方不能正常履行扶养义务,这时候就需要向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那具体来说子女抚养费项目都有哪些?...


·在我国起诉离婚争夺抚养权吗
      既然已经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起诉离婚,那么相信没有任何一个人说起诉离婚就是为了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果仅仅是这样的话,通过协议离婚就可以解决事情就没有必要起诉离婚了,本身起诉离婚就是耗时耗力耗财的。可能在生活当中就有人不太了解,在我国起诉离婚争夺抚养权吗? 一、在我国起诉离...


·起诉离婚要多长时间
      起诉离婚要多长时间 法院审理期限:适 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 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


·同居多久就被认定事实婚姻
      同居多久就被认定事实婚姻我国没有同居多久就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只是有个时间界限,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


·父母离婚约定子女上大学费用,这样有效吗
      按照一般的受教育年龄分配,到了上大学的年纪的子女一般是成年人。按《婚姻法》规定,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约定对子女的抚养费,那么实际中,要是父母离婚约定子女上大学费用,这样有效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上大学费用应当有效。 首先...


·重婚婚姻无效纠纷判决结果出来还能上诉吗?
      重婚婚姻无效纠纷判决结果出来还能上诉吗?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


·夫妻分居两年是否能自动离婚
      虽然现在很多国民的法律素质都有所提高了,但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块,却还有很多搞不清楚的地方。甚至有的人认为只要夫妻分居两年的,那么就可以自动离婚。对于这样的想法,究竟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分居两年是否能自动离婚 有些夫妻常常认为分居两年可以自动...


·夫妻中一方怎么诉讼离婚
      我们发现其实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首先选择的基本都是协议方式离婚,毕竟此时方便也快捷,但如果不满足协议离婚条件的话,那么也是不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离婚,不过可以转而考虑诉讼离婚。那么一般怎么诉讼离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中一方怎么诉讼离婚 1、起诉离婚时...


·办理再婚登记需要离婚证吗?
      若公民想要再婚,这也不是说不可以的,毕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结婚、离婚都是自由的。而此时再婚要就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自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其中肯定就少不了证件的提供。那男女申请再婚登记需要离婚证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再婚登记需要离婚证吗 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