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遗失物与遗忘物与盗窃罪之间的联系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最近一段时间,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地方贴出招领公告,也就是为一些遗失物寻找主人。与遗失物有一个非常相似的概念是遗忘物,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财物失窃的现象。那么,遗忘物以及遗失物能不能成为盗窃罪对象呢?遗失物与遗忘物与盗窃罪之间的联系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遗忘物、遗失物能否都成为盗窃罪对象
  所谓遗忘物,是由于物主主观上的疏忽,而将财物遗忘在某一特定的地方。其特点是,物主先是自愿将财物放在某处,后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一时忘却了该物,但在较短的时间内又记起了该物,并有可能够立即返回原处寻找。因而,物主与物之间的持有关系只是一定程度的松弛或减弱,但并未因此而消失。遗忘物仍在遗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范围内。因此,一般来说,利用物主与物之间持有支配关系松弛之机,拎走他人财物,造成物主无法恢复对该物的实际控制支配状态,就是直接故意侵犯他人持有权的行为。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应按盗窃罪论处。例如,李×在买火车票排队时,把照相机放在一旁窗台上,买完票后忘记拿照相机,当他走出20米远时,猛地想起被遗忘的照相机,再回去寻找,照相机已被别人拎走。其间时间间隔不过5分钟,距离不过20米远。很明显,遗忘物还在遗忘者支配力可以达到的范围内,拎走照相机的行为,无疑使物主无法恢复对该物的控制。实质上是故意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且,由于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合法持有权,“拎包”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窃取行为。是行为人采取的一种积极、主动的窃取行为,而不是消极、被动的得利行为。所以,对于拎走他人遗忘物的行为,可以作为盗窃罪处理。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还应当特别注意将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别开来。所谓遗失物是指不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占有的动产。因物主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称为遗失物。如:携带的物品遗落在途中,车上失落的物品等。它的特点在于,一般情况下,失主不知物在何处丢失,遗失的时空跨度过大,虽然财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但事实上已不在所有人、持有人的控制、支配之下,遗落本身就意味着持有权的丧失。故不能作为盗窃罪的对象。遗忘物却与之不同。遗忘物与遗忘者之间的持有关系并不因遗忘状态而丧失,这是由遗忘状态的特点及这些物品所遗忘的特定环境决定的。首先,从主观上看,尽管物主在较短的时间内由于疏忽,而将财物遗忘在某一地方,但他对自己的物品所放置的地点是明知的。如将大衣遗忘在餐厅内,未锁的自行车放在楼前等,这与遗失物不同,持有者在主观上对其物品的持有要素是具备的。其次,从客观上看,虽然持有者的物品暂时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但毕竟与物主的空间距离较为接近,即使物主与物之间的空间距离较大,但只要放置在持有人可以支配管理的空间内,持有关系仍然成立。因此,从客观上来看,物主对其遗忘之物也并非丧失了持有关系。
  二、区别遗失物与遗忘物
  另外,应当承认,在区别遗忘物与遗失物时,社会上人们的一般观念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例如,失落在马路上的拎包,社会观念一般认为是遗失物。而停放在路边未锁的自行车,社会观念就认为是遗忘物。这是因为,虽然在客观上所有人或持有人在其离去之时与该物存有相当大的空间关系,但是就社会日常生活的观念,这种持有支配关系并不因人与物的空间关系而受影响,只是这种支配关系较之通常的支配关系为松弛,就其本质来看,这种支配持有权的松弛,也只是一种过渡现象而已。因此,判断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就不能只以持有人的主观支配意思的强弱或持有人与持有物的空间关系而决定,还应同时考虑到社会日常生活的一般见解。以正常人的认识水平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也是必要的。但是,当财物被遗忘在某一特定场所,而这一场所的主人、管理人或服务人员又有某种特殊的排他实力,如果他们拎走遗忘物,就会使该物的持有关系发生变化,即从物主与物的持有转到特定场所内的主人、管理入等与物的持有。此时乘机非法占有该物的行为性质不是盗窃而是侵占。比如,售货员将顾客遗忘在柜台上的皮包拎走隐匿起来,餐厅里的服务员将顾客遗忘在桌旁椅上的皮包拎走,并非法占有,就是一种典型的侵占行为。这是由侵占罪的特征、拎包人的特殊身分以及物品被遗忘的特殊场所决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所持有他人的财物,转为己有或擅自使用的行为。因此,只有那些已经由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遗忘物)才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这与盗窃罪有所不同,它们虽然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客观上有区别。侵占罪是以他人之物已经归自己持有为前提,即他人的财物因一定原因,由自己直接予以支配,只有预先持有,才能谈得上予以侵占,若将他人控制、持有下之物,乘人不知移入自己管理的范围内,则属盗窃而非侵占。所以,只有那些事实上已改变持有关系的遗忘物,才可成为侵占的对象。而特定场合下的特殊身分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改变这种持有关系。因为,这种特定的空间是隶属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他们有权支配、控制该空间内一切自己的财物,并有权排斥第三人的干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同时,特殊的身分决定了他们拎走遗忘在此处的财物,并无过错,他们有义务、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财物,所以他们有对遗忘物的持有权,并有排斥其他任何第三者占有这种财物的权利。换言之,其他任何第三者都没有比他更充分的理由持有这种遗忘物。但由于职业道德及法律规范的要求,他们无权占有该物,更无权处分它。如若非法占有该空间内的遗忘物,就是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只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侵占罪,所以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把这种行为作为民事纠纷或民法上的一种侵权行为来处理。这种做法不够正确。主要就是判断遗失物以及遗忘物能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首先需要区别遗失物和遗忘物,他人偷走遗失物可以构成盗窃罪,偷走遗忘物不能构成盗窃罪。如果您对于遗失物与遗忘物的相关问题还有什么不懂的,我们建议您可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有哪些
      在生活中,因为矛盾或者纠纷伤害他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伤害他人又分为过失和故意,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出于故意的话,那么一般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文中就将从刑法和司法解释上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律师能做什么
      一、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律师能做什么?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 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申请无罪辩护从哪个阶段提出?
      申请无罪辩护从哪个阶段提出? 一、申请无罪辩护从哪个阶段提出? 一般认为,辩护是在法庭庭审阶段进行的。被告人可以在公安笔录阶段做出无罪辩解,由公安机关把笔录提交给检察院到法院。有没有罪是法院根据证据来认定的。 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


·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怎么处罚?
      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怎么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拘役可以缓刑吗?
      1.根据《刑法》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累犯不可以适用缓刑。”——所以是可以的!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适用于以下几种条件都满足的情况,(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人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大部分的刑事犯罪都是有自己的犯罪对象的,这是指相关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但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还是有所区别的。那么对于滥伐林木罪来讲,其犯罪对象是什么呢?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请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问题。 一、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


·罪犯被监视居住都要判刑吗
      罪犯被监视居住都要判刑吗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判了死刑还会有民事赔偿吗
      有的。死刑是刑事责任,赔偿钱财是民事责任,所以即使被判死刑,该负的法律责任还是要承担。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 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中国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国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一、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


·持枪抢劫银行判几年和犯罪认定
      一、持枪抢劫银行判几年和犯罪认定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