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签了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1、如果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是由其中一方起诉离婚,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而订立的,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包括房产)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都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关于对房屋归子女所有,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能套用单纯的财产赠与。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子女的,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所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反悔只能在一年内<{{tjlytel}}>,并且证明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才能反悔,不在限制条件内或者超出时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不能反悔。

  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如果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去民政局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是不能单方面反悔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tjlytel}}>。该法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以上条款可以得知,夫妻中的离婚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tjlytel}}>,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效力。离婚一年后反悔可以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可以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4、关于,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没有起诉立案前能否反悔?我们日常生活中,一方为了能够尽快离婚,往往会在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但是,离婚协议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作了离婚登记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tjlytel}}>,法院依协议进行调解离婚,才能生效,也就是说,没有到婚姻机关登记离婚和到法院起诉时,离婚协议是对双方没有约束力的。如果是到法院进行调解离婚,对原有的离婚协议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登记离婚<{{tjlytel}}>,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附加义务的对离婚协议反悔。

  关于在协议离婚之后能否反悔?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那我们如何理解这个司法解释呢?首先,离婚协议是民事合同,一旦订立,合同约定的双方应该遵守,但是,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问题反悔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tjlytel}}>;其次,如果经过法院审理发现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并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反,如果法院在审理后,发现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那么,离婚协议就可以变更或者是撤销。

  

  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房屋来说,过户登记才算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转移。如果仅仅按照此规定,在过户前可以将赠与撤销。赠与约定是在夫妻的离婚协议中的<{{tjlytel}}>,而该协议是夫妻双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对孩子抚养、财产等作出的处理决定,它是一个整体,离婚协议中的条款彼此相关,相辅相成。

  

  5、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不能直接依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配,但如果协议条款中的内容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通常不会支持<{{tjlytel}}>,而会维持协议中的内容。

  但离婚协议一旦经过法院判决,便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案例一:华某与张某均离婚多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3月份登记结婚,2015年12月14日在东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部分约定:"婚后无共同财产,婚前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离婚后,华某认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是为了规避债务,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tjlytel}}>,华某起诉张某,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tjlytel}}>,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虽然是再婚,但已共同生活多年,一起经营管理家庭及公司事务,原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状况及财产状况均是明知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隐匿财产行为及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告有欺诈行为,也不能证明双方协议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tjlytel}}>,因此,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应为有效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应是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和处分。并据此驳回了原告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何某(男方)与谢某(女方)于2001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淡漠,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2004年8月23日生一女孩何某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两套<{{tjlytel}}>(1、座落在南昌市某小区住房1套(建筑面积108平方米)及车位一席;2、座落在丰城市某小区住房1套(建筑面积104.17平方米)。2014年1月20日,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协议:1、何某与谢某自愿离婚;2、座落在南昌县某小区的住房及车位归女孩何某琴所有,座落在丰城市某小区的住房归谢某所有<{{tjlytel}}>;3、女儿何某琴归谢某抚养,何某一次性向谢某支付女儿抚养费20万元;4、何某一次性补助谢某生活费20万元。何某对离婚协议反悔,认为财产分割不公以及给予何某的生活补助费过高,于是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履行协议。

  何某与谢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实质上是一份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tjlytel}}>,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该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从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财产分割是离婚的附加协议内容,没有离婚事实的产生就没有财产分割的后续,也是说双方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或者没有获取人民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则自然无效。可见,在双方不具备离婚形式要件情况下,婚前离婚协议对双方都不产生法律效力力,故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案例三:2011年7月,张某(男)与陈某(女)因性格不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一)长子张甲由陈某抚养,次子张乙由张某抚养。(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某区厂房产权,双方放弃分割,归两个孩子所有(张甲30%,张乙70%),由陈某管理使用,并补偿张某12万元,该厂的全部债权债务由陈某负责<{{tjlytel}}>。(三)位于某区加工厂归张某所有,该厂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四)位于某区住房一套,面积120平方米,双方放弃分割,归张甲所有,由张某使用。(五)夫妻共同债务30万元,由张某归还4万元,陈某归还26万元(陈某已按约归还该款);欠张某父亲10万元由陈某归还。上述财产,双方已按协议实际交付,归各自管理使用,但住房产权和厂房产权未在房监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13年3月,原告张某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未实际转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内容的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作为一种身份关系<{{tjlytel}}>,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夫妻双方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或者赠与给其他人,或是作其他处分的,应当首先审查离婚协议的财产处分内容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属无效。如果有欺诈或胁迫行为,离婚协议的处分内容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tjlytel}}>,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的离婚协议及协议中有关共同财产的处分,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和一般意义的财产赠与有所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规定,即“……除非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撤销赠与”。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与解除协议双方夫妻身份关系、其他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内容密切联系<{{tjlytel}}>,往往一项协议内容的修改或变化,不单对其他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引起变化,甚至可能对是否同意离婚都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解除婚姻关系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前提<{{tjlytel}}>,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的达成,是自愿离婚的基础。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较多的离婚协议往往都是附条件的,若按照《合同法》中任意撤销条款处理,必然将案件复杂化。因此,除非协议双方重新达成新的财产分割协议,即使赠与财产未实际过户,单方也不能任意撤销。原协议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后财产公证的效力包括哪些,其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为了证明婚后财产的情况,向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并且可以保证证明活动的真实性。当然,公证是有一定的程序的。很多想要公证的人,不了解公证可以带来哪些效力。对此,我们整理了一些资料,下面将为您介绍,婚后财产公证的效力包括哪些? 一、婚后财...


·什么是抚养费,包括哪些项目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孩子还是未成年人的话,是需要双方支付一笔抚养费对孩子进行赡养的。但是很多人对抚养费的理解其实很片面并且不明白自己支付的抚养费到底包括了哪些费用,下面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抚养费,包括哪些项目吧。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


·一段婚姻关系的结束后
      一段婚姻关系的结束后,一般当事人双方都会沉淀一段时候后选择再婚。再婚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二婚、三婚等等。再婚不等同于初婚,因为双方已经经历过一次婚姻关系,所以再婚的时候就会对财产问题比较敏感也比较的重视,那么,新婚姻法关于再婚财产继承问题是如何规定的?“两人婚后的共同财产的一半” ...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


·一、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吗?
      一、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吗?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足以说明,司法解释肯定了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构成重婚罪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与配偶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准...


·离婚诉讼必须本人出庭吗?
      不管是进行什么样的诉讼,其实我们经常看到的都是当事人本人出庭支持了诉讼的,但这是否就意味着打官司,当事人必须要出庭呢?要是属于离婚案件的话,此时离婚诉讼必须本人出庭吗?我们马上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离婚诉讼必须本人出庭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支付离婚孩子抚养费到几岁
      通常夫妻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实际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给孩子,这也是自己履行抚养义务的一个体现。但抚养费的支付也不是一直的,那支付离婚孩子抚养费到几岁比较好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支付离婚孩子抚养费到几岁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


·关于夫妻离婚补偿怎么判?
      关于夫妻离婚补偿怎么判?关于夫妻离婚补偿分配主要是看夫妻双方的户口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均为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即均为农村户口,则此征收补偿款均为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农村户口,则需要具体区分考虑。在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中,农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一般是由两部...


·一、夫妻离婚财产协议书范本中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一、夫妻离婚财产协议书范本中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首先应该有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其次,必须有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不离婚而分割财产的,离婚财产...


·离婚诉讼过程要什么材料
      既然夫妻要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说明两人之间就离婚的相关事项产生了纠纷,需要由法官依法进行判决。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就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那到底离婚诉讼过程要什么材料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