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中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如何分割?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已经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在实践中认识比较模糊。“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况。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来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无法进行预先的测算,同时在离婚时也无法实际取得这部分养老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依照个人实际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本着利益平衡原则对此进行分割。在司法操作层面上可采取变通的办法,即以双方或一方的养老金账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工资所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为参照,将一方或高于对方的部分,按各半进行分割。这样既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又保障了养老保险金账户的个人专属性原则。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该规定我们不难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结论。该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是离婚案件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执行的法律依据。

  

    (二)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养老保险金有两种: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由于这两种情况存有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两种养老保险金的处理,也是区别对待的,适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

  

    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已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大体包括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已按月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或虽未退休但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等情形。对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认定和分割,由于其具体数额是确定的,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可以按一般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即可。

  

    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它大体上也包括两种情形:

  

    (1)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如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可按月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法院判决前因养老保险金发放时间未至,故有部分养老保险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虽结算手续基本办妥,但由于相关部门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尚未到账,离婚时仍处于等待发放状态。这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明确无争议,与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并无太大的区别,领取它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对此也可以按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即可,也并无作出特别处理的需要。

  

    (2)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也没有按相关政策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但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与了养老保险,并交纳了相关养老保险费用,已为日后领取或结算养老保险金提供了根本条件,一旦时机成熟,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的养老保险必定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金,但到底应当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其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就不具有进行实物分割的可操作性。

  

    由于养老保险金账户基于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具有与个人身份的紧密关联性和专属性,因此衡平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这种利益形式时,不能简单和武断地打乱正常的社会养老保险秩序将其一分为二,而应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总体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法院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庭审中也可就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数额确定)为依据、以现有价格补偿为手段,将其与离婚双方其他可实物、价金分割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进行利益调剂、补偿和衡平,找齐离婚双方的利益落差。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可得知,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未能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未将婚姻关系终结作为提取养老保险金的法定理由,导致未退休的离婚当事人对养老保险金无法实际进行分割。而分割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即是日后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可以说,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养老保险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部分进行了分割。

  4、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已经退休或者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可请求分割已经领取或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但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只能请求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实缴的保费,但不能请求分割保险金。可见,在不同情形下,养老保险中可分割的对象包括已经领取或应当领取的保险金和保费。因养老保险没有现金价值和保险分红,故离婚分割时也不涉及分割现金价值和保险分红的问题。

   

  然而,对于年金保险,我国基本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案例参照了上述养老保险的分割操作,即在离婚时对当事人缴纳的保费进行分割;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保险分红的,亦可对保险分红进行分割。 

  第一种观点:主张分割保险费。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多少保费,离婚时就应该对保费进行分割,操作简单。

   

  第二种观点:主张分割保单现金价值。就年金保险而言,保单现金价值就是保单当时的实际价值,理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分割。分割保险费的操作方式虽然比较简单,但其在理论支撑上却明显不足。

   

  第三种观点:主张以孰高为准分割。如果单纯分割保费,则忽略了保单的现金价值,但如果单纯分割保单现金价值也存在不足之处:1、保费虽然是投资支出,但年金保险属于储蓄型保险,基本无投资风险;2、在保费已经完全缴纳的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加上已经分配的保险金的总额是逐年增长的,因此,应当在离婚时比较已支出保险费和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高低,以孰高为准进行分割。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均明确采纳上述第二种观点,提出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要求,即: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尚未开始领取保险金,且投保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如果投保人在离婚时选择继续投保的,则投保人应当将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返还给另外一方。

   

  5、。“养老保险费”是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一项社会保险金,是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而“养老保险金”是指按照国家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由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金两部分构成,在离婚案件中,对于这两部分该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其中最后一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兜底条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又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既然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理应平均分割。然而,需要清楚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的情况,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我国实行法定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养老保险金实际是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基于此,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割。

  二、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必须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退休后才能享有养老保险利益,如果不足15年,则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这一时间限制间接的解释了“应当取得”的含义,即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将“应当取得”扩大解释,认为只要交了养老保险费就一定可以拿到养老保险金,因此在离婚时主张提前分割养老保险金,这种做法是不被法院支持的。

  针对上述当事人存在的误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作出如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起诉离婚抚养费择怎么计算?
      现如今中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在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到很多的问题。例如,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权的归谁,以及孩子的抚养费等等。再一个家庭中,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应当负担营养费,那么起诉离婚抚养费怎么计算呢?下面是我们整理的相关资料。 一、起诉离婚抚养费计算 我国《婚姻法》原则性规定,夫妻...


·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也就是诉讼离婚的另一种说法,实践中不少夫妻会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那么您知道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吗?相信很多人在这方面都是很陌生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


·离婚申请孩子抚养权吗?
      离婚申请孩子抚养权吗可以申请。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另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


·丈夫涉嫌重婚女的会判刑吗
      丈夫涉嫌重婚女的会判刑吗?女的也有可能会被判刑,【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通常包括四种情况:(1)有配偶者再次结婚;(2)有配...


·有的夫妻可能很早开始感情就不好了,双方也只是生活在一个屋檐下
      有的夫妻可能很早开始感情就不好了,双方也只是生活在一个屋檐下,交流都是很少的,其实也相当于是各过各的的。而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可能一方在外就会有欠债的情况。那通常在离婚期间一方的欠债要怎么处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在离婚期间一方的欠债要怎么处理夫妻一方借款还婚前...


·起诉离婚时被告不出席怎么办?
      起诉离婚时被告不出席怎么办? 起诉离婚时,原告和被告一般都必须亲自到庭。如果被告不出席,法院会公告对被告采取拘传的措施。法院拘传被告还是未到庭的,那么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缺席判决。一般情况法院都不会对案件采取缺席审判。 但是被告最好不要心存侥幸采取不出庭的措施,如果一但按...


·一、可以先协议离婚再办理财产分割吗?
      一、可以先协议离婚再办理财产分割吗? 可以先协议离婚再办理财产分割,法律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愿。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


·一方死亡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怎么解决?
      对于牵扯到抚养费的原因,可能是夫妻双方离婚,也有可能是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这些都会牵扯到抚养费的问题。国家对于抚养费方面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之下都是有夫妻双方共同抚养,那么如果一方死亡孩子的抚养费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一方死亡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我国规...


·一、醉驾在看守所7天后会通知家属吗?
      一、醉驾在看守所7天后会通知家属吗? 醉驾在看守所7天后是必然会通知家属的,但是原则上应该在24小时之内就必须告诉家属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


·男方怎样写起诉离婚书?
      男方怎样写起诉离婚书? 一、男方怎样写起诉离婚书?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