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定性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1、在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时,首先应当考虑到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以及债务的存在期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构成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的合意且客观不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因此在确立夫妻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由夫或妻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不承担清偿义务。

  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包括: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已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1)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我认为,将这种债务作为个人债务是不妥当的,因为实践中对何谓“私欲”,何谓“挥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日常生活中什么样的行为是奢侈或挥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法律应该是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纠纷的,如果将其纳入婚姻法规定,就会引起许多原本可以避免的麻烦。我们在分析债务性质时,应该主要看其发生的原因及双方是否受益。同时,正如有人所说,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提前消费的时代,很多人的消费观念已发生变化。假设夫妻一方为提前享受现代化的生活,借款买了汽车、电脑等大额消费品,若将此类行为作为夫妻一方为满足私欲而奢侈挥霍的个人债务,就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夫妻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2)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负之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是否为共同债务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看其侵权行为有没有使家庭受益。如果其侵权行为使家庭受益,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没有使家庭受益,则应视为个人债务。所谓“受益”应是指物质利益而非精神利益。一般情况下,一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可能使家庭受益,如侵占他人财物;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则多不能使家庭受益。但是,在具体判断时还是应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行为人所处的环境等综合分析。

  (3)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活动所生之债。如从事违法活动被处以罚款,从事犯罪活动被处罚金或被受害人家属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等。此时其所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笔者认为,对此类债务也应视违法犯罪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是否为家庭所分享而分别认定。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5、案例一:2015年12月,原告柯某(出借人)与被告徐某(借款人)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月利率为5%。当日,原告向被告徐某汇款57000元(已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3000元)。

  

    被告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17年,被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准予两被告离婚。

  

    另查明,被告张某曾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张某在诉称部分陈述“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宁可放弃在邮政的工作,成天在外赌博,有家不归,对家庭不顾。为了家庭,原告多次劝被告改掉赌博恶习,被告不听。为此双方曾闹过离婚……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本案借款月利率5%,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利率水平。本案所涉债务金额显然超出了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原告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各方面情况判断,本案债务不属于被告徐某、张某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6、最高法的意见: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7、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该条规定先设定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为共同债务,它没有将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或日常共同生活所需加以区别。在该条的规定下,只要不能证明实际债务人与债权人作书面的特别约定,所有的夫妻一方债务应夫妻认定为共同债务。

  8、婚后一方所欠的债务,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下所示:

  ① 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认定为个人债务。

  例1:甲、乙婚后,甲从丙处借款10万元,与丙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其个人负债,与乙无关。此时,甲对丙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② 夫妻双方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知道其约定的,认定为个人债务。

  例2:甲、乙婚后,甲从丙处借款10万元。甲与乙约定,该笔借款为其个人负债。此时,如果丙与甲订立借款合同时,知道甲、乙间的约定的,该负债为甲个人债务,由甲独自清偿;否则,该借款为甲、乙的共同债务,由甲、乙共同清偿。

  ③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例3:甲、乙为夫妻,甲下班开车回家过程中,不慎撞死行人丙。甲对丙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时,该侵权赔偿责任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与乙无关,应由甲自行清偿。

  ④ 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或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例4:甲、乙婚后感情不合,后甲染上赌博,欠丙赌债10万元,出于报复心理,甲又与丁串通虚构5万元债务。现甲明确表示无钱偿还债务,丙、丁遂请求乙偿还债务。问:丙、丁的请求是否合理?

  实践中,其实大量存在例4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以往的司法解释过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让高利贷、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非法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损害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作出了新规定,明确表示日后夫妻一方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离婚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的分割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的分割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的分割,如果符合公司法是有效的。离婚协议中如果包含了股权分割的内容,那么和结婚的时间要直接的关系,离婚协议一旦进行签订不能进行更改了,如果发现了有欺诈的行为,可以进行起诉处理。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某公司拥有股份,离婚财产分...


·离婚子女抚养权一方身故抚养权归属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男女双方通常会围绕这一问题产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以达成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然而,若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意外身故,孩子的抚养权有归谁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离婚子女抚养权一方身故抚养权归属问题。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子女抚养权如何...


·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
      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 1、法院要收多少起诉离婚的费用? 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


·教育为国家之根本。一个国家没有良好的教育体系就意味着这个国家
      教育为国家之根本。一个国家没有良好的教育体系就意味着这个国家的未来就没有光明,而作为教育的先锋战士也就是教师,他们的素质和薪资等方面的因素就直接的影响到国民教育的发展。本文就教师绩效工资怎么算这个问题为您展现一下教师们的工资构成及其发展现状。教师收入是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


·小三起诉抚养费
      小三起诉抚养费 父母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你只要能够证明孩子与男方的血亲关系,及男方大致的收入状况,就可以通过诉讼争取孩子的抚养费。一般可以在男方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间要求。 二、抚养费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离婚协议无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协议无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协议上没写抚养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涉外离婚当中也是会有关于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而此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那么您知道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


·法律规定起诉离婚什么时候通知
      现在的年轻人选择离婚的不在少数,年轻人的离婚率也在攀升,离婚问题也是难以解决,为此选择起诉离婚的不在少数,起诉离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不因个人原因而改变,对于起诉离婚什么时候通知夫妻双方到场,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法律规定起...


·一、离婚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
      一、离婚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若干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


·有孩子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有孩子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一、有孩子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有孩子离婚孩子抚养权按照跟谁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日后的生长和教育的基本原则来进行确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拿着离婚调解书可以去再婚吗
      拿着离婚调解书可以去再婚吗办理再婚时,只需要有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就可以了,该调解书效力等同于离婚证,无需法院的生效证明,因为调解书自领取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上诉期的问题。二、离婚调解的简易流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法院调解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一)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