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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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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怎样办理?
  
  在当代社会,关于土地的使用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在中国,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在使用这两种类型的土地的时候,都会分别发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那么,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怎样办理?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怎样办理。
  
  一、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怎样办理?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6、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然后携带相关的材料进行申请。虽然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的办理听上去流程十分的简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办理就相当的复杂了,需要注意的事项也十分的多,所以我们建议您在遇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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