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继承开始,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视为接受继承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1、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tjlytel}}>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2、案例一:魏某夫妇生育两个儿子魏甲、魏乙。2000年,魏某夫妇借钱购买了石河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在替父母偿还房款时,魏乙写下了书面声明,表示自己没有能力帮助父母偿还购房借款<{{tjlytel}}>,自愿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于是魏甲帮助父母偿还了全部房屋借款。2005年,其父因病去世,该房屋50%的产权作为遗产,一直没有进行分割。现在魏甲诉至法院,以魏乙已自愿放弃继承权为由,继承父亲50%的产权。

  “小儿子(魏乙)在签名放弃声明时,我和他爸爸都在场,也签了名字,他是自愿放弃继承权,房屋的全部借款都是大儿子魏甲还的,房屋也应该属于大儿子继承。”法庭上,魏某妻子如此陈述。

  但魏乙在庭审中却声称自己没有写过这样的声明。“父母房屋借款我确实没有帮助偿还,但签名的时候是一张白纸,纸上的其他内容是后加上去的。”魏乙明确表示不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应该按法律规定依法继续分割。<{{tjlytel}}>

  法院了解到,继承房屋的所有借款均由魏甲代为偿还,虽然魏乙称自己签署声明属无效,但并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应认定为放弃声明真实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50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主审法官表示,即使魏乙确实是自愿放弃继承房产,但他所签署声明是在继承开始前做出的,也就是其父并未去世前所签署,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是否能够翻悔。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时,那么继承未开始时,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应该推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意思表示是可以翻悔的。最终,魏甲给付魏乙房屋补偿款25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案例二:据公开的报道,让富贵鸟前执行董事子女甘愿放弃继承权的起因,是诉讼标的额高达2.9亿余元的农业银行石狮支行与富贵鸟集团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件,已去世的林国强因担保关系陷入其中。

  而银行方面,提出诉讼请求是要求追究其配偶及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这里牵涉一个法律知识,即放弃继承权,能否逃避债务?<{{tjlytel}}>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因富贵鸟前执行董事林先生的子女均为香港居民,在案件调解中“到庭声明放弃继承权”,故符合最高法解释中的前一种情形,并被“认定有效”。

  另外,从后一条解释看,所谓不能履行的义务,须是“法定义务”<{{tjlytel}}>,如果仅仅是影响了约定义务的履行,那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仍生效力。

  那么,继承人能否放弃继承财产,来避免对外承担债务呢?根据《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以放弃继承权来逃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行使代位权,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受偿实现债权。从2.9亿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具体审理过程中,可以看出,法院也依据上述规定从中进行调解,并了行使代位权。

  当然,有一点需要指出,泉州中院审理时,应该会有一个认定,即林国强生前因担保产生的连带债务,并未用于其在香港子女个人的家庭生活,是企业担保链问题,故而推定不属共同债务。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以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优先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放弃遗产没有强制公证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证全凭继承人的自愿。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公证是采取自愿原则的,也就是做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tjlytel}}>,自己通过书面表述明示出来,就可以发生效力。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所以,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有很强的时间性,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提出。过了这段时间,公证处均不予受理。

    如果继承人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其为接受继承<{{tjlytel}}>,但在遗产分割前,一旦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溯及其自继承开始不为继承人。当继承人要求只继承部分遗产时,公证机构应当为当事人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为其办理遗产的析产协议或放弃遗产的公证。

  5、案例三:2014年6月,詹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不慎撞到路边沟内,致车辆起火,将詹某及乘坐车辆的李某、孙某当场烧死。经交警部门认定,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李某、孙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詹某的继承人登报声明放弃对詹某遗产的继承。李某、孙某的继承人将詹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妻子、父母、儿子诉至法院,各请求判令詹某的继承人赔偿60余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债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还能否将继承人直接列为被告。法院的观点是:

  

    首先,《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本身就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 继承人承担义务以承受遗产的范围为限,超出遗产范围外的债务,继承人主动承担的,法律予以认可。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再次,实践中,当继承人发现义务大于权利时,多会选择放弃继承而回避义务的承担。民诉法规定,满足诉讼终结的条件是没有遗产且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詹某死亡时留有遗产,故不能终结诉讼。再者,虽然詹某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因此,只要原告有证据证实詹某尚有遗产,那么詹某的继承人作为詹某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仍应将其列为被告。

  6、熊威、熊静、熊兵、熊军之子都通过书面材料或笔录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诉争房的继承,不参加本案诉讼,诉争房归熊照所有。另外,自2003年到2008年母亲去世,熊威、熊静、熊武、熊兵每月支付了50元给母亲使用<{{tjlytel}}>。

  法庭上,被告熊武辩称,2003年1月29日的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是父亲去世后“头七”的日子了,本人很不情愿签下的。该协议没有母亲和老五熊军之子的签字,该协议合法性存在瑕疵,至今也没有相关的补充内容,缺乏所有继承人共同参与。因此,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该协议不是遗嘱,没有遗嘱效力,不能作为处理遗产的依据,本案中所有子女对遗嘱具有同等份额。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熊家父亲去世后,按照其遗愿,原、被告双方以及熊威、熊静、熊兵签订了协议,约定诉争房归原告所有,原告承担其对母亲的照顾义务。该协议的签订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虽然没有原、被告母亲的签字,但签订协议时母亲在场,对协议内容知晓,在此后长达5年的时间内<{{tjlytel}}>,也未作出否认该协议的行为,可推定其认同该协议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也按照协议基本履行了对母亲的照顾义务。因此,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自签订该协议之日起,被告熊武就应视为放弃对诉争房的继承份额,该继承份额归原告熊照所有。虽然被告在母亲生前也尽心尽力予以照顾,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以提倡。但照顾父母并不能影响到被告放弃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该案审理过程中,熊军的儿子在笔录中也明确表示放弃其继承的份额,其份额归原告所有,故判决被告履行2003年1月29日签署的协议,确认诉争房归原告所有,法院予以支持<{{tjlytel}}>。

  7、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并无太大争议。容易导致歧义的问题是继承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区别和联系问题。 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有的将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完全割裂开来。持这一观点的认为,继承权实际上是以民事权利为内容的一项权利资格,把这种权利资格归属为取得财产上的一种期待权,并非实际财产所有权。<{{tjlytel}}>

  继承权既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权利资格,同时也具有现实意义上的财产权利。因继承事件的发生,使得继承权与财产权相互联系起来。夫妻这种继承的权利资格,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即可获得的,或者说这种权利资格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是在没有继承事件情况下就依法可备的权利。当继承的法律事实具备时,则继承人对继承的遗产已经拥有了法律上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此时的继承权属于具有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tjlytel}}>


·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的依据有哪些?
      在当今社会中,离婚现象越来越有增多的趋势,随之而来的便是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随着孩子年龄的成长,离婚双方经济情况的变化,孩子抚养费也会随之变化,那么抚养费变更的依据有哪些呢?将为你详细讲述。 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的依据有哪些 一、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高温费是国家规定的吗?
      高温天气,对于学习,天气炎热会使人们的思绪处于紧张的状况,对于工作更是,不仅是心理上带来的压力还有就是身体也会有一定的压迫感,为此国家对高温工作的人进行补贴。那么,高温费是国家规定的吗? 一、高温费是国家规定的吗?是国家规定的。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


·因为丈夫家暴外遇而离婚财产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因为丈夫家暴外遇而离婚财产分配是怎么规定的向自己的妻子实施家暴不仅会遭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另外情况严重的话,家暴的这种行为甚至已经违反刑法。而且妻子没有必要忍受家暴的这种行为,在丈夫第一次实施家暴以后,就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以家暴为理由,正当的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不过...


·起诉离婚两次能判离吗,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近年来,我国起诉离婚的案件日渐增多。起诉离婚的目的,一般是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判决离婚也是根据判断其双方是否还有感情来断案的。有时,离婚案件一审不会被判离,离婚当事人会进行二次起诉,此时,起诉离婚两次能判离吗? 一、起诉离婚两次能判离吗? 通常情况下,第二次起诉离婚的...


·离婚应诉辩护词有什么内容?
      离婚应诉辩护词有什么内容?离婚辩护词内容,离婚辩护词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一)首部1、标题。居中写明“离婚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


·一方在坐牢可以起诉离婚吗
      夫妻在结婚之后,其中一方可能因为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这一方需要到监狱里面实际坐牢服刑。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夫妻分居,会对夫妻感情造成很大的影响,那此时一方在坐牢可以起诉离婚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原因有哪些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


·最新抚养权规定是怎样的?
      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选择离婚时,代表着婚姻关系的终结,但与孩子的亲情血肉关系是永远不会终结的,因此,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或诉诸法院判决,抚养权的相关问题包括孩子和谁一起生活、由谁支付抚养费、支付多少、支付多久、如何支付等,那么,最新抚养权规定是怎样...


·哪些对象属于违法生育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生育制度,这也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在二胎政策出台之前,一个家庭是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如果多生就属于超生,现在二胎政策已经全面放开,生育超过三个的话就属于多生了,有很多存在违法生育,哪些对象属于违法生育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众所周知,虽然军人是职业具有特殊性,但他们还是可以跟普通人一样享受结婚生子的权利,那如果他们要离婚的话,可以怎么办呢?对于军人离婚该怎么办的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如何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婚姻是平等的,我们都知道,婚姻的功能是繁衍后代,婚姻的实质却是财产的重新分配。一段不幸福的婚姻只能造成双方的精神崩溃,给孩子的心里健康产生影响,给社会带来不良的隐患,所以撤销婚姻申请书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下面,我们将为你介绍撤销婚姻申请书的具体流程。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


·离婚后势必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
      离婚后势必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房产就是最重要的财产,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情况不同,分割的方法也不同,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