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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私自签署拆迁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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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拆迁行为随之愈演愈烈,而拆迁方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没有双方协议的达成,没有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没有就拆迁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进行协商,就谈不上合法的拆迁,同样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涉及一九九七年底清华大学以及北京大学对蓝旗营地区的拆迁,由于拆迁单位与房屋继承人之一签订的拆迁协议未征得其他当事人的同意,而引起了纠纷。

  2. 原告四人系尹某之子女,原告诉称,尹某去世后,坐落于海淀区蓝旗营127号的房屋是他们父母留下来的遗产,经过他们的共同协商已经签订了家庭房屋分配认可字据,应该为继承人共同所有,而被告(尹某之女)擅自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蓝旗营教师住宅建设办公室签订拆迁安置补助协议,是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条件下签署的,而后拆迁方对所有房屋进行了拆除并按照所签订的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以及与之签订拆迁协议的被告尹某共同侵犯了他们的房屋所有权,请求法院确认拆迁协议书无效并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3. 被告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辩称,他们与被告(尹某之女)签订协议时尹某代表的是全家的意愿,该协议是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应该是合法有效的,现在共有人对上述房屋提出其为全家共同所有的请求应当要提出明确的证据证明。

  第三人(尹某之子)也要求拆迁单位对他们进行安置。

  4.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拆迁方与被告(尹某之女)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由于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该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协议属效力未定的协议,在事后得到其他当事人的追认可转化为有效协议,但本案中其他共有人并没有进行追认,因此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5. 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一人之诺并不能当然的代表全体人的意思,因此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列,该民事法律行为也承担着随时被撤销的风险。

  6. 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某一共有人擅自与第三人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果并不及于负担行为,因此合同的效力不受当事人无处分权的影响。另外,本案虽非买卖合同纠纷,但在认定合同效力问题上应遵循买卖合同有关司法解释之立法精神。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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