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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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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量刑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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