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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需要哪些证据才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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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种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类型,集资诈骗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它一般具有作案周期长、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的犯罪特点。广大群众虽然对这一犯罪形式有所了解,却对于其具体的定罪证据知晓不多。下面我们就为您解答关于集资诈骗需要哪些证据才可以定罪的问题。
  
  一、集资诈骗需要哪些证据方可定罪?
  证据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客观依据。由于集资诈骗犯罪往往作案周期长、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因此更需要重视对集资诈骗类犯罪各类证据的全面收集。既要重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又要重视对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协议书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应紧紧围绕集资诈骗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进行,并将集资诈骗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为重点进行取证,同时还应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赔能力。1、需要被害人陈述应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侦查机关还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对被害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2、需要收集涉案书证应当调取包括集资诈骗方案、宣传手段,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书证,重点是所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响集资诈骗行为定性方面的书证;对财务账目齐全,被告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均能印证财务书证的案件,应以财务账目为核心进行取证;同时,由于司法审计报告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资诈骗金额、损失数额、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据,因此对具有相应财务资料的,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一般还应及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司法会计意见。同时,在收集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的证据时,还要紧扣各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以便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如在侦查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以区分行为人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对共同犯罪的,应当查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对资金的分配、控制或挥霍的数额等,以便于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
  二、集资诈骗罪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集资诈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集资诈骗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综上所述,对于集资诈骗需要哪些证据才可以定罪,需要犯罪主体属于完全刑事责任人,主观方面实施费诈骗的故意,可观方面对方别骗,并其提供相应的资金;犯罪金额达到属于较大;没有过诉讼时效。满足这些并提供相关证据即可对犯罪团伙的集资诈骗行为进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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