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
  土地承包在农村已经是一种很常见的经营方式,土地拥有者可以因为某些原因将土地承包出去从而获得利益,不至于让土地荒废,同时也能让其他人使用土地以获得利益,这是一种互利共赢的经营方式,那么搞清楚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农村土地承包主体是谁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该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 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二、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三、关于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的确定
  
  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来自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在土地承包这种经营模式中,难免会出现承包纠纷问题或者规定约束不清晰等问题,那么首先了解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不会伤害土地主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共赢的局面。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 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 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 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复...


·年最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征地补偿标准  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区片范围:锡城镇(城市规划区内)。区片补偿标准:1000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大屯镇。区片补偿标准:58062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


·如何认定地役权纠纷?
      如何认定地役权纠纷?《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就说明地役权也是属于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怎样认定地役权纠纷,这要从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地役权的...


·土地承包须知: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土地承包须知: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


·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


·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怎么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怎么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土地使用证在国内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那么这些土地是无法进行一些正规的生产外租的,而且当前国家对土地方面管理的非常严格,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很多事情都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那么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呢?...


·最新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爱土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云南省楚红河州元阳县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


·法律援助属地如何确定?
      法律援助属地如何确定?法律援助是国家针对一些经济困难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的人员提供的公益性质的援助,旨在帮助人们平等地运用法律救济自己的权益。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但是人们应当向哪个地方的部门提出申请呢?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法律援助属地规定的相关法律知...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征用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及附属设施补偿和统一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相关部门有哪些?
      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相关部门有哪些? 我国的土地流转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