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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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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随之终止。但是,劳动者在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付出了劳动的,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劳动合同法》作了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是由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中原有的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效力,这时在计算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的订立有失公平、或者带有胁迫,附带保证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无效的。职工向有关部门反映后,被认定无效的,职工已经在岗位上劳动,企业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工资。如果职工的权益产生其它损害,企业还应该支付经济赔偿。

   无效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当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无效劳动合同给一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时,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如用人单位使用造成其伤残的,用人单位要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无效都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这种推倒重来的做法,会面临巨大的社会成本,并且由于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不可能推倒重来,因而没有可操作性。显然,本案的法官敏锐地意识到了这点。因为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面对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法律采取的是保护的态度。实际上,国际惯例也是如此。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无效只向后发生无效的后果,而对之前的实际履行部分不发生效力,应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当出现"假合同"时,实际上背后存在一个"真关系".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和如何处理,是《劳动合同法》所关注的重点。

   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具体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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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身体缺陷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身体存在缺陷,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呢?我们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身体健康条件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条件,如果企业员工因身体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不定时工作制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的,能否按照标准工时制认定权利与义务?
      1、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种类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特殊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从事工作的时间。它是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也是计算其他种类工作时间的依据。我国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依据是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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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能否起到代替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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