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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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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哪些条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及拍卖的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大量土地闲置的情况,这不利于土地使用率的提高,加剧了人地矛盾。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那么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哪些条件?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这部分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哪些条件?
  1、土地闲置超过两年;2、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二、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2、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报批时需加附如下材料:(1)收回土地申请书;(2)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3)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4)土地现状调查资料;(5)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3、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补偿标准是如何制订的?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综上所述,当土地闲置超过两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未续交出让金、因公众利益需要征地等情况发生时,国家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的,国家启动征收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并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参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标准等因素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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