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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实质就是违约金,单纯称呼不同,不影响该“滞纳金”的性质。而买卖合同一方违约了,就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所以不要轻易相信部门人所说的看法,认为滞纳金主要作为税收部门和银行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一般人是不能设立,即使设立了也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说白了,就是买卖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的违约金的,至于违约金的名称没有规定,只要其买卖双方都能够理解“滞纳金”等同于违约金的内涵就可以了。
当然了,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滞纳金)不要过高,那样违约方是可以请求法院较少的。所以约定太高的违约金,除了引发纷争外,意义不大。
·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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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领迟延的法律定义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权存在。
2、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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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出迟延履行金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231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
·强制履行的有效要件
构成强制履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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