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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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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工程的质量,必须达到工程质量标准。但是有些人并不按照标准实施,甚至出现明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降低质量标准是违反规定和法律的,严重的也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法律对于这样的降低工程质量行为也是会处罚,具体怎么处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可以到下文了解。
  
  一、明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处罚措施
  
  (一)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有的时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例如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等。如果其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还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筑法》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出现建设单位违法上述规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出现,有的是源于过失,有的则是建设单位出于为自身谋取利益。
  
  《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但是,有的时候建设单位为了能够提前投入生产,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前提下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所以,这种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行为往往就导致了其后的工程质量的纠纷。
  
  《解释》第23条也对于工程质量产生的争议如何进行鉴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体现了对于建设单位的擅自使用工程行为的惩罚,认定了建设单位使用工程即是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是,上述规定却并没有全部免除承包商的责任,要求承包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这就等于是终身保修,因此并不因建设单位是否提前使用工程而免除保修的责任。
  
  发包人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工程不仅在工程质量上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还将由于这样的行为而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施工项目质量体系
  
  2、提高人员素质是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根本保证
  
  3、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和监管力度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保障
  
  4、加强技术管理
  
  5、加强工序质量控制
  这也是在故意违反质量标准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不仅仅的是拉低的质量,也埋下了一些隐患,甚至有可能引发质量安全事故。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必须对任何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予以重罚,确保质量安全,造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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