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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过建筑工程的人都知道,在进行建筑工程建设时,一般都会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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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过建筑工程的人都知道,在进行建筑工程建设时,一般都会把工程包给专业的公司或者团队来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工程承包。发包人一般不会把工程发包给一个供应商,把工程分包给两个供应商,这就是分包,这时候要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建设工程发包合同的效力是什么样的呢?
  
  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违法分包所下的定义,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据本条规定,一旦施工合同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解释》将违法分包的施工合同认为无效的依据只能是依据该第五项的规定,即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建设工程分包的种类
  
  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
  
  其实,只要建筑工程的发包合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就会具有效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是会出现因为发包合同产生的纠纷。所以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条款,不能有不利于自己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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