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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超龄之间的劳动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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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龄人员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目前的退休年龄为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根据《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江苏省则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职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用人单位是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

  而且从工伤认定方面看,最高院行政庭多次答复地方高院意见都明确,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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