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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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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的规定:关于建筑工程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个人挂靠经营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建设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个人挂靠经营情况下,非法用工主体搜招用的人员与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院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明确,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只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包公头只是在自己承包的范围内完成工作,交付最终成果,双方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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