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工程质量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区也对本区域各类工程质量的管理做出了规定,以确保我国工程安全。接下来,我们就以浙江省为例为您介绍浙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宗 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定 义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一节 业主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 发 包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特殊专业工程确需部分发包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质量管理人员 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按规定不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应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其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人数和资格应与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 质量监督手续 业主应在施工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提供 业主一般不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确需由业主提供的,应与施工承包商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业主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
  
  业主不得强行为施工承包商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或要求施工承包商向其指定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单位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
  
  第十条 组织设计文件会审交底 业主应按规定参加初步设计文件的会审,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承包商与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图纸设计交底。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 竣工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使用。
  
  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建设工期 业主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勘察设计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的技术能力,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确需缩短建设工期的,应征得承包商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价格 业主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工程价格管理的规定与承包商在合同中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价格。
  
  业主应鼓励和支持施工承包商建造优良工程,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给予奖励。
  
  第二节 勘察设计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周期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按合同确定的勘察设计周期进行勘察设计,不得擅自推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应积极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规定;
  
  (二)勘察文件内容应准确、可靠、合理;
  
  (三)设计文件必须以勘察文件为依据,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整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
  
  (四)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彩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单位。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服务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负责向业主和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按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商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三节 施工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保证质量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应抄送业主。业主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的合理意见,施工承包商应予采纳。
  
  第十八条 施工人员 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前确定符合工程要求的项目经理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并通知业主。
  
  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采购、检验 施工承包商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施工承包商应对其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监理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复议、检测要求,施工承包商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场地和其他协助。
  
  第二十条 现场施工 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由业主签署意见,经设计承包商同意并修改。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应服从监理人员依其职权作出的指令。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向业主、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 返 修 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承包商应予以返修。
  
  无法返修或经返修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建设工程,应予以拆除或重建。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档案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总包商与分包商 工程建设推行总包负责制。需要分包的工程,总包商应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
  
  总包商应向业主全面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分包商向总包商负责其分包工程的质量。
  
  总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质量管理。
  
  第四节 建设监理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理机构 建设监理机构应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建立监理质量责任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理计划 建设监理机构应就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及其方法、验收办法等编制具体的监理计划,在监理前提交业主并通知承包商。
  
  第二十七条 监 理 建设监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设立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监理工作,并委派符合工程要求的监理人员驻工地进行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及时整理监理资料,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实行旁站监理。
  
  三、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二十八条 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与业主签订保修合同或签署保修证书。
  
  第二十九条 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办理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业主和施工承包商在保修合同或保修证书中约定。
  
  第三十条 保修责任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承担。
  
  因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保修范围。
  
  第三十一条 维 修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业主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达现场,情况紧急的,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到达现场,与业主确定维修内容。施工承包商无故拖延的,业主有权自行维修,所需费用由该施工承包商承担,该施工承包商偿付费用后,对不属施工承包商责任的,可向责任方追偿。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投诉 建设工程的业主和使用者,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社会监督机构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
  
  四、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建立质量责任制,及时查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提供情况的监督。禁止任何机关、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单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
  
  第三十四条 对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可由省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限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筑物及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建设行为的质量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质量监督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向申请质量监督的业主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
  
  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处 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业主、承包商、建设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对限定购买行为的处罚 机关、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单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损害赔偿 因业主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原因以及因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合格的原因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按合同约定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浙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各方主体及责任、还包括了工程后期出现质量问题时的保修和投诉问题,并规定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责任。可见,我国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覆盖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了。
  
  


·合肥工伤鉴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职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在受伤后,职员一般都会想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员想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的,必须按照各地鉴定标准的规定,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得到赔偿的请求的。就实际情况来说,我国各地的鉴定标准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今天我们给您...


·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现代社会,关于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之类的纠纷事件还是很经常发生的,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越是容易发生劳动仲裁事件,作为省会城市的南京一定也有很多类似事件,那么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呢?如果您不是很清楚,的我们为您解答。 南京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庭审...


·没签劳动合同自己离职有赔偿金吗?
      没签劳动合同自己离职有赔偿金吗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不给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伤赔偿区别?
      相信您在现实生活中都听说过“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两个名词。但是,想必您很多人都不清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之间联系和区别,存在这很多困惑。其实它们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的,例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伤赔偿区别。别着急,我们帮助您来理解。 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伤赔偿区别 劳...


·劳动争议代理词有哪些辩护点
      劳动争议代理词有哪些辩护点 一、劳动争议代理词有哪些辩护点? 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2、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伴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的经济因此也大大提升了,各个行业发展成长的也很快。水利水电工程也成为了随处可见的行业,这方面行业发展在技术也是有很大的进步。跟水利水电工程有关质量的问题十分重要,假如存在质量问题不单止影响总体收益还涉及到安全问题,所以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特别需要着重处理。...


·劳动者工作期间的扭伤脚算工伤么
      劳动者工作期间的扭伤脚算工伤么 一、劳动者工作期间的扭伤脚算工伤么 劳动者上班期间扭伤了脚,是算工伤的,劳动者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事故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发生了工伤之后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发生了工伤之后,肯定是要进行工伤鉴定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多的获取到赔偿金,太和县发生工伤鉴定为十级的话,那么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的领取伤残补助金,一般是为本人7个月的工资,这7个月的工资是按照平均的工资来进行计算。工伤十级伤残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


·水利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因素有哪些
      水利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因素有哪些 当前国家大力兴修水利工程,虽说水利工程的建造要求相对较高成本要求比较高,但是修好水利工程能够公民以及附近居民带来非常大的便利,所以水利工程一直非常受到您的欢迎,不过水利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导致的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对水利工程导致质量问题出现的原...


·聘任合同是怎么写的,最新聘任合同范文
      一般在对方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公司若还需要聘用的话,那此时一般与其签订的都是聘任合同,而不再是劳动合同。这里的聘任合同是劳务协议的性质,但在合同中也应当将相关的内容约定清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这个聘任合同是怎么写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聘任合同范文 甲...


·眼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现代社会关于劳动者劳动的规定越来越人性化,对于员工的身体健康保障也越来越重视,除了夏季的高温补贴外也有很多关于工伤的规定。一般劳动者尤其是室外作业或者是从事一些危险工作的员工容易受工伤,这个时候员工则可以向其所在公司申请工伤赔偿了。那么,眼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做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