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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自己修建的商品房进行销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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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自己修建的商品房进行销售,而此时为了尽快的销售商品房,往往会采取售楼广告的形式进行。但作为购房者很多其实对售楼广告的法律效力是产生了质疑的,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售楼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售楼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二、售楼广告的相关内容: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两者有两点区别:一是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二是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成立,要约人即受到拘束。而要约邀请仅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并不能因对方的承诺而成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购房者受售楼广告吸引,从而具体了解商品房情况的话,那就要小心注意了,现在很多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作出的承诺,最终其实都是没有实现的。而此时也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毕竟我国对售楼广告是定性为要约邀请。因此在购买房产之前,需要先了解清楚售楼广告的法律效力,以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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