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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的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相关问题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的一些常识
1、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不存在试用期的,即使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也是不存在的,无效的。
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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