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是什么意思?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劳动关系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普遍关系,大多数人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都存在于劳动关系之中。在劳动关系中,雇佣者与被雇佣者通过签订劳动协议的方式相联系,当发生雇佣者想解除与其被雇佣者劳动关系的情况时,可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劳动关系的终止而达到。那么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是什么意思?下面跟随我们去一探究竟吧。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结,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就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言,员工一般对合同的终止是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具体日期不确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终止效力。因此《劳动法》没有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况。
  
  (一)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八)工会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予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能与解除条件相重合,否则这一约定无效,当事人仍然可以按解除合同来对待。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5、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6、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7、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二)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劳动部的规定:
  
  (一)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二)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四)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六)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八)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十)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以上第5条、第7条、第8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根据阅读上文内容介绍可知,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是什么意思这一问题已有了相关解答。虽然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都是雇佣者想要解除与被雇佣者劳动关系的方式,但它们在解除方法和程序以及相应的解除补偿金的计算均有所差异。要根据实际劳动情况结合签订的劳动合约对劳动关系进行解除。
  
  


·一、网上续约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网上续约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毕业生在网站注册后,在网上向用人单位投递简历。若用人单位发出“签约邀请”,毕业生点击“应约”后便可完成签约过程。网上签约完成后,需等相关人事单位及毕业院校审核通过,之后联系用人单位打印纸质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待毕业生签字及用人单位盖...


·退休工伤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退休人员还享受工伤待遇吗?退休人员再次参加工作,发生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但是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如果退休人员和单位构成劳务关系,应当按照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提起诉讼,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


·辞退员工就必须给补偿吗?
      辞退员工就必须给补偿吗 一、辞退员工就必须给补偿吗 辞退员工需支付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下列情况下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


·超时工伤认定程序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工作的时候,特别是从事危险工作的劳动者或者农民工很容易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发生事故后劳动者不要慌张,在工作中产生的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公伤的,单位需要赔偿员工医疗费等费用。当然,工伤认定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必须在时间规定内去制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的,保护自己的合理利益,为自己拿到相...


·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1、以物抵债法(又称债务重组) 对债务人无现款偿还但同意以物抵债的,就进行合理估价。抵偿物要经济实用,宜于变现。清欠过程中,对于以物抵债的,需办理相应权属抵押登记手续。 2、录音催讨法 电话录音、录像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上班时间犯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间犯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时间犯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间犯病死亡算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


·武汉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当我们不幸在上班的过程中不小心受伤了,对此您肯定会很迷茫,关于这次受伤,自己的权益能否得到用人单位的保障,如果想要申请保障自己的权益,那么是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呢?在武汉工伤认定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工伤认定标准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


·工程质保期到期了有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工程质保期到期了有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一个工程对于您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工程的质量,当然我们您都知道的事工程的质量有一个保证期限,但是有的时候工程质保期到了但是工程的质量却出现了问题,也就是说工程质保期到期了有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劳务派遣在劳动关系中已是越来越重要了,因为我国劳务派遣的人员占劳动者已有很大的一部分,所以产生纠纷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那么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哪些?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哪些? 因为现在经常会发生一些工程事故,例如一些道路坍塌之类的事故,所以我国的对于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的标准是越来越高的,特别是市政关注的一些道路。那么现在由我们就以下资料来给您简单的讲解下关于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哪些这个问题。 第一章 总则 ...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是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种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劳动者可以在任何情形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提前通知义务;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满足相应的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