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是怎样的?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建筑行业管理者和工人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十分混乱。用人单位因为资金问题逃避签订合同和拖欠工资都屡见不鲜。且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不清,维权意识普遍较差,有些甚至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工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确认劳动关系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签合同确定关系后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定如下:
  
  一、司法实践中关于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确认问题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关系指的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的实现中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标准,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为其员工等;还有一种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标准,主要包括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招用记录等。在实践中,仲裁庭和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要以书面劳动合同为最重要的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标准。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仅靠书面劳动合同来判断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包工头等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是不现实的。所以即使在书面劳动合同缺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根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并结合形式标准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由于各地对各项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所以全国各地在审判过程中对雇佣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着不同的意见,很多相同的问题不同的地方处理起来完全相反。就《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各个地方在适用过程中就产生了两种意见:《徐中院意见》第21条规定,依法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承包经营者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如果请求与发包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主张《劳动法》规定权力时,驳回其诉讼请求。《穗中院意见》第12条规定,因为承包人依法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依法确定承包人与劳动者为雇佣关系,发包方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但是要依法承担支付工资报酬和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义务。上述两个法院在指导意见中都确定劳动者与发包组织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发包组织对劳动者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浙江高院意见》第11条和《浙江和仲裁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者与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即发包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苏裁审意见》第4条、《粤高发意见》第4条、《冀高院意见》第8条和《深中院意见》第19条规定,劳动者与发包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解决核心问题在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我国劳动法排除了自然人用工的主体资格,所以劳动关系都发生在用人组织和劳动者之间,我国在建筑行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中,都必须要确定分包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劳动者在劳动法上所应当享有的全部权利,不仅有工资和工伤赔偿,还有相关待遇、赔偿金、休息休假等损失赔偿。而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为用工主体责任,那么赔偿仅限于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所以了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关键的作用。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根据劳务协议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意义相同,没有实质不同。根据我国学者的分析,雇佣关系双方主体具有平等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受到民法的调整,不受国家的干预,体现意思自治。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多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它是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受到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干预以及社会其他团体的影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即包工头作为个人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那么在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就形成民事雇佣关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劳务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劳动法中规定的其他赔偿。加强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在法律意义上可以管束用人单位,减少矛盾产生,从而让更多工人享受应得的权益。从工人角度来说,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主动签合同。双方遵守规章,互相监督,才能够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有疑问可咨询的律师。
  
  
  


·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怎么确定
      社会生活中,每个具有社会劳动力的人肯定都会去工作,而每个企业也需要有职员提供劳动力。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会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有开始也会有终结。那么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怎么确定呢?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劳动关系终止时间。 一、劳动关系终止的简介 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


·工伤鉴定下来了找谁要钱?
      职工在工厂干活的时候,如果不小心受伤,则应该首先做个工伤认定。属于工伤的话,再进行下一步的工伤鉴定。一般来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会在两个月内出具工伤鉴定结果。这个时候,受伤的职工就可以主张赔偿了。那么,工伤鉴定下来了找谁要钱?下面我们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工伤鉴定下...


·在劳动关系中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是比较弱势的一方,所以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也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使用,所以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辞退员工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果遇到公司辞退员工怎么赔偿?首先需要判断公司辞退员工是合法辞退还是非法辞退。如果是合法辞退的,此时需要看劳动者对于辞退事由是否有...


·石家庄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不管是在工地上也好还是在办公室也好,只要是在上班时间受伤或者是职业病都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但是很多城市根据其发展水平的不同,其工伤鉴定标准不一样,自然赔偿费用也是不同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石家庄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十级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 医疗费、一次性...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规定有哪些?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时期,我国各项法律制度都不完善,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那时,我国的法律学者和广大人民就开始致力于发展和完善我国各项法律制度,致力于为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做贡献,其中就包括建筑工程。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


·工伤认定应符合哪些条件
      工伤认定应符合哪些条件 工伤认定要注意四个要件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1)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2)在...


·一、无效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效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强迫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上签字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约定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职工权益。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模板 根据法律...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限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解除劳动合同不签字是否有效的介绍
      解除劳动合同不签字是否有效的介绍 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按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和基本内容确定。对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劳动者而言,是劳动关系,无论合同叫什么名称,只要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均视为劳动合同;对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劳务关系,无论合同叫什么名称,都是...


·受了工伤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吗
      受了工伤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吗工伤没有办理提前退休一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公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逐月享受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相关政策办理;若劳动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在满足其他条件下,可以办理因病提...


·在我国没有劳动合同辞职不批怎么办理?
      在我国没有劳动合同辞职不批怎么办理?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也应当写书面的辞职书,这主要是给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去招用新的员工接替辞职人员的工作,老板不给工资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只需要本人填写一份投诉登记表,劳动监察部门会立案查处,也没有任何的费用。首先要证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