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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起诉抚养权的被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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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该抚养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即便是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了,对于孩子也依然有抚养义务,但是一般夫妻离婚后法院会将孩子判给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抚养孩子,那么离婚后起诉抚养权的被告是谁呢,我们来看一下。
  一、离婚后起诉抚养权的被告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知,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因夫妻离婚而消失,即便离婚,夫妻双方仍然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承担抚养义务的,起诉抚养权的被告应该是夫妻双方,如果夫妻一方作为孩子的主要监护人,而另一方不愿承担抚养费义务的,起诉抚养权的被告即为不愿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
  二、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定
  
  (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离婚后起诉抚养权的被告是谁”,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承担抚养义务,起诉抚养权的被告为夫妻双方,如果夫妻一方不愿承担抚养义务的,起诉抚养权的被告则为不愿承担抚养义务一方。通常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孩子的主要监护权判给谁,一般是以对孩子的成长生活最为有利而决定。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抚养权的问题,可以登录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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