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虽然不至于一切都在百废待兴,但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一切都显得不太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以及土地规划,城乡发展的相关法律都是从已经有过的实践和其他法律参考而来的,难免会有一些缺漏的地方。那么,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告知时间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告知程序的规定的很多法条,仔细推敲则会发现很多问题。如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法条中规定告知应当“及时”,“及时”究竟怎样去界定,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缺乏行之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这种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很大。再如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理由。”该法条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告知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告知的时限,这样就很难保证被告知人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二、告知方式不统一
  刑事诉讼告知程序的具体履行方式对告知程序的实施效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告知,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唯一稍作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第36条第3款、第55条第2款规定,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虽然上述两条对告知方式的作了大致规定,但没有明确什么情形下该用口头方式告知,什么情形下该用书面方式告知。另外,该规则只能适用于检察机关,至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该如何进行告知,法律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如果告知程序的实现方式不能得到规范,势必会造成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履行告知义务的随意性,这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产生不利影响。
  三、告知内容不完善
  
  ?
  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对其他诉讼权利并没有要求进行告知。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理由、性质进行告知,只规定了拘留、逮捕或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和搜查证,但是这些证件应包含和写明哪些内容,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规定和说明。这样的话,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逮捕、搜查时无法得知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理由及性质,对于其做好防御的准备以及辩护权的行使都有很大的阻碍。另外,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和财产权利来取强制措施时,无须告知理由和依据,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其他渠道可以知晓。事实上,司法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或者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根本不通知犯罪嫌疑人,扣押、冻结后也不向犯罪嫌疑人作出解释。
  四、法律没有规定违反告知程序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还屡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严密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具体而言,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国家专门机关违反告知程序的制裁性后果,即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没有完全履行甚至违反告知程序的规定,也不会得到相应的程序性制裁。这使得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诉讼告知程序的规定还停留在纸面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以上就是关于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您可以仔细阅读一下上文,我们认为我国的刑诉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点。如果以后告知程序法律条文要进行修改的话,可以考虑一下从这四点来完善。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相关律师为您解答。
  
  
  


·法院能不能批捕犯罪嫌疑人?
      一、法院能不能批捕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


·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什么意思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就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是不必坐牢,同时设定4年的考验期限,如果在4年内表现良好,则不再执行坐牢三年的刑罚,如果在4年内表现不好,则按原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的决定,也就是坐牢三年。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


·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1、吸收原则我国《刑法》第69条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


·不服刑事判决怎么申诉
      要是被告人对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服的话,那么有的情况下是进行上诉,而有的时候则是进行申诉,这二者具体的适用情况不同。那究竟被告人不服刑事判决怎么申诉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谁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网络诈骗罪处罚金多少
      网络诈骗罪处罚金多少? 在信息化时代,网上支付越来越流行,由此也给诈骗分子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进行诈骗,这个途径就是网络诈骗,但无论是网络诈骗还是一般诈骗,它的判刑和处罚金标准都还是按照诈骗罪的标准来处理的。那么,网络诈骗罪处罚金多少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 一、诈骗罪罚金标准...


·入室打人属于什么案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入室打人属于什么案件非法入室打人涉及两个行为,1、非法侵入住宅。2、故意伤害。但是非法侵入住宅是进行故意伤害的一个过程,因此被故意伤害的行为吸收不另行构成犯罪,综上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打人没有造成轻伤或者重伤,那么警察会处以治安处罚。而且对方可能构成非法侵入...


·行政法上的行政拘留条件是什么?
      行政法上的行政拘留条件是什么意思?行政拘留是对一般违法的行为人进行的约束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行为,关于行政拘留在行政法当中的规定还是十分详细的,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那么关于行政拘留条件是什么意思呢,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


·哪些情况下能申请减刑
      即使罪犯在服刑期间,也是有可能被减轻刑罚的,这就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形被减刑。虽然多数情况下每次减刑不能超过1年,但同一个罪犯却是可以获得多次减刑机会的。不过,实践中,究竟在哪些情况下能申请减刑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况下能申请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减刑的条件如...


·被害人刑事抗诉申请向谁提出
      一、被害人刑事抗诉申请向谁提出 刑事被害人抗诉申请书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被害人刑事抗诉申请书的内容有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抗诉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等等。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1、第二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死刑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死刑么《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第...


·非法经营罪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买卖活动是社会基本的活动,在买卖活动中,如果掌握不好买卖的方面就会涉及到非法经营罪。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呢?非法经营罪范围包括哪些方面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详细请阅读下文。 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