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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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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设赌场罪是我国明文规定的犯罪,一般情况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则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很多人就问,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是如何认定的了,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是如何认定的
  
  201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这个司法解释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
  
  1、一般的“开设赌场”行为
  
  《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行为
  
  《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解释是怎样的
  
  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赌博对社会的危害非常的大,开设赌场的人更加是不可饶恕的,如果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达到3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会被判处较高的刑罚。要是你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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