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证个人名字变更程序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土地使用证个人名字变更程序是什么?
  
  土地证名字错误可能的情况有两种:申请人和身份证显示名字一致但工作人员登记错误;申请人和身份证名字不一致。两种情况更改名字所需材料和办理机构相同。除姓名有误外,土地使用证个人名字变更要进行土地转让需满足土地未被法规限制转让权利等四项条件。来看一下如何办理姓名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中心
  
  条件:
  
  
  1、属于区县人民政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及契税已全部付清,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4、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
  
  转让宗地的具体位置(部位)和面积,包括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建筑面积。
  
  转让宗地的出让合同签订、变更及履行情况。包括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号、受让方、出让的土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规划用途、地价款缴纳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
  
  开发建设情况。包括项目的总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土地及工程现状等。
  
  签订出让合同后取得的有关批准文件。包括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房地产抵押的情况;
  
  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转让双方、转让价格等。
  
  是否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提出办理转让登记的申请,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4份(原件,填写清楚、加盖公章)
  
  3、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土地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地价款(含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款收据。
  
  6、投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包括哪些细项、每项的投资额及证明材料。项目目前的形象进度(地上现状、工程现状等)。
  
  7、转让出让合同中的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筑物的,提供转让宗地订桩成果通知单及附图、部位图;
  
  8、土地评估报告1份。
  
  9、转让方对转让宗地内的房地产是否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或有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已经预售登记或设定抵押的,须有购买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10、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
  
  标准:
  
  1、属于区县人民政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原件应尽可能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
  
  4、复印件均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5、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和房地产交易的界限:受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6、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7、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8、转让标的明确,界限及权利清晰。
  
  9、转让价格合理。
  
  10、土地评估结构具备评估资质。
  
  11、没有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转让而损害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情形。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中心。
  
  岗位责任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当场退申请人。
  
  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中心。
  
  土地利用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服务事项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服务事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转业务受理中心。
  
  土地利用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服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服务事项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属于区县人民政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和房地产交易的界限:受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4、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5、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6、转让标的明确,界限及权利清晰。
  
  7、转让价格合理。
  
  8、土地评估结构具备评估资质。
  
  9、没有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转让而损害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情形。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中心主任、经办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土地利用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安排现场勘察;
  
  2、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3、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4、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5、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土地利用科审核。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制作书面告知书,报中心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最终决定是否批准。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科科长、经办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土地利用科经办人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审核标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科长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土地利用中心主管主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报科长批准后退还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科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经审核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退还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主管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主管局长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
  
  局长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中心经办人及受理中心
  
  岗位责任及权限:
  
  利用中心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办理的,由局办公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加盖局章,并将文件转土地利用中心。利用中心经办人填写转让登记号后,将2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转业务受理中心。
  
  2、不予办理的,由经办人制作《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等文书,并将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扫描、归档,并将1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报送市局备案。
  
  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接到利用中心转来的文件后,要求转让受让方按照转让登记表确定的数额缴纳契税,凭契税收据由转让双方一同领取转让登记表。
  
  对不予批准的,将《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申请人凭《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接收单》和契税缴纳证明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土地使用证个人名字变更应到受理中心和利用中心办理。先确认土地是否有使用权,相关款项是否付清,是否违规等条件。提交包含申请、证件、协议、执照等在内的十种符合要求的材料。材料审查会在三日内进行,在五日内告知结果。审核则在四日内完成。最终办理结果予以公示。若有未经同意私自变更姓名的,属于违法行为,协商无法解决可走法律程序,详情可咨询的律师。
  
  


·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注销的程序有哪些?
      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注销的程序有哪些?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1、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土地是最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和转让的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内有权对土地进行处分。而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和集体手中。那么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看...


·有集体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有集体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随着各地房价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就是指有集体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房屋买卖与其他的商品交易不同,房屋买卖需要有行政机关授予的买卖房屋的资格,并且房产是属于可以交易的范围。那么有集体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可以买卖...


·回迁房就是开发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开
      回迁房就是开发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开发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而市面上也存在买卖回迁房的情况,不得不说购买回迁房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那到底买回迁房有什么风险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回迁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1、在房价款方面,商...


·2023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国家修建了大量的高速铁路。在铁路项目筹备之前,建设部门要对沿线的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涉及到的村民,可以拿到一笔征地补偿款,各地也有具发放标准。那么,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怎么确定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一、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人们在离婚的时候都想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但是由于一般
      人们在离婚的时候都想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但是由于一般的人对于离婚所适用的法律和诉讼实务并不是很熟悉,因此,很多人在离婚诉讼时都愿意请律师参与诉讼。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北京高级合伙人离婚财产诉讼律师费用的相关问题 一、离婚律师法律咨询 面谈预约咨询: 咨询也是律师工作内...


·在外地身份证丢了要怎么补办
      在外地身份证丢了要怎么补办异地补办身份证流程1、相片的采集:一是能承担居民身份证照相的照相馆或承担二代证照相的派出所;二是群众本人采集符合二代证技术要求的相片。2、相片的传输。目前我市的相片认证委托深圳市公安局特种证件制中心居民身份证相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进行认证。...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契税缴纳的规定是什么?
       一、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契税缴纳的规定是什么?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契税规定主要是要求缴纳的税率为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


·最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征地补偿标准最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征地补偿标准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土地共有二类:一类土地:田集街道。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1450元/亩;安置补助费:35100元/亩;综合补偿:56550元/亩。二类土地:其他区域。补偿标准:土地补...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流程是怎样的?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流程是怎样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流程:先向当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工业用地转让的材料,工作人员对是否符合工业用地的转让条件进行审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需要把相关的材料递交到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


·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什么
      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据实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