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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六种调解方法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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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中的调解,一般是指在诉讼离婚中法律中规定必须要进行的调解,这也被叫做诉讼调解。而在诉讼调解中包括了六种不同的调解方法,这对离婚案件的调解都是很有帮助的。那究竟离婚的六种调解方法分别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目前我国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离婚案件的固有特征,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只有这样才能使离婚案件的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具体到离婚案件,可以试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调解:
  
  一 、唤起旧情法
  
  即利用夫妻双方对过去共同生活中美好经历的回忆缓和夫妻矛盾,促使双方相互谅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转化。
  
  二、消除隔阂法
  
  夫妻间缺乏信任,相互猜疑是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根源之一。该方法就是利用证据来消除双方的怀疑,这类离婚大都存在一方心胸狭窄,缺乏气度,往往为了一些捕风捉影的小事而耿耿于怀,所以法官应着重从消除疑心来促成双方和好。
  
  三、打破幻想法
  
  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
  
  四、真情打动法
  
  即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儿女情长,促使当事人留恋和维系夫妻感情。
  
  五、批评教育法
  
  即对有缺点、错误的当事人进行适当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达成和解。
  
  六、“冷处理”法
  
  即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拖”的办法,使当事人正在冲动的情绪降温,从而能重新冷静地考虑离婚问题。
  
  其实办案人针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专门采取了特殊的调解方式--真情打动法,面对原告此时此刻内心的矛盾,办案人看透了女方的内心苦闷世界,通过提高其自信心,对其给予支持,来改变她的内心想法,最终本案已双方当事人和好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总之,法官做为裁判者、做为社会矛盾的斡旋者,应充分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离婚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恰如其分地利用上列一种或几种方法来调处离婚案件,从而提高离婚案件的和好率,真正达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经过法院调解的离婚案件,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包括调解和好、调解离婚以及调解无效。而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同时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情形,那么才能判决夫妻离婚。至于离婚的六种调解方法,上文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介绍,更多离婚调解方面的内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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