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定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吗 婚前医学检查误诊怎么办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婚前健康检查其实也就是未婚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做的婚前体检,经过婚前健康检查才能知道各自的身体是否存在什么疾病,这对日后夫妻的生活是很有帮助的。那实践中办理结婚的男女一定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吗?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一定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吗
  
  婚前不一定要婚前健康检查。男女双方可以自愿去市妇幼保健院、户口所在区妇幼保健院或卫生部门做婚前健康检查。结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结婚登记前先婚检,也可在登记后婚检,也可不参加婚检,自愿。
  
  现在的《婚姻管理条例》虽然是取消了对婚检的强制要求,而变成了一种自主的形式。但是,婚检还是必要的,特别是像一些遗传病、传染病、不宜生育等影响婚姻质量的疾病,只有进行婚检才能真正了解,才能真正自由选择婚姻。
  
  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已经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但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按照法理,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从时间上看,《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比《母婴保健法》时间更后;
  
  但《母婴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面对这种冲突,应当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为毕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渊源,无论下位法何时制定,都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不过,法规的制定还必须有社会基础。目前,要求恢复强制婚前健康检查的理由主要就在于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
  
  当初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的一个重要理由,便是婚检对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关系不大,而应当强调加强孕检。如果真要恢复强制婚检,那么就应当对婚检到底能起到多大的预防作用、孕检能否代替婚检等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得出一个可信的结论。
  
  不过,强制婚检倒是可以保障男女双方对于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最后一个方面,强制婚前健康检查是否会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从表面来看,不愿意婚检的行为对他人与社会都无害,不应当干涉,但如果婚检真的有益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的话,那么不婚检就可能会对他人和社会有妨碍。对于那些先天缺陷的新生儿,不愿意婚检的父母是有责任的。
  
  国家和社会对于先天性缺陷新生儿也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因此,强制婚检虽然对公民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因为这种行为可能对他人、社会有妨碍,这种限制是合理的。
  
  因此,国家要求强制婚前健康检查帮助男女双方获得知情权,并且不牟取利益、为他们保护隐私,那么,即使暂时有些强制,从长远来看,还是有益于公民本身,不算是对自由的剥夺。
  
  二、婚前医学检查误诊怎么办
  
  婚前医学检查,通常被认为是卫生保健行为,不是严格的医疗行为。
  
  但它符合医疗行为的特征,并且将其认定为医疗行为能更好保护处于弱势方的患者的利益。故它应属非事故性医疗过失损害。婚前医学检查旨在查明当事人是否有不宜结婚的疾病。
  
  (一)、《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既使结了婚,婚后未愈的,婚姻无效。因此,婚前检查误诊将可能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
  
  1、将无病误诊为有病致当事人精神损害及与结婚有关的财产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就精神损害而言,受害人可依侵犯婚姻自由主张赔偿:其一,婚前自由权是内心自由权,属于人身自由权;
  
  2、误诊为有病的行政法后果是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3、误诊为有病可影响当事人的婚姻内心意思;
  
  4、误诊表明医方在主观上有过失;其五,医方对误诊的行政后果明知,也应当预见到对当事人的精神创伤。就与结婚相关的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张赔偿。
  
  (二)、将有病误诊为无病的,对当事人的损害有侵犯婚姻自由这种特殊人身自由权造成的精神和人身损害,和误延诊治造成的人身损害。
  
  (1)、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或导致婚姻无效,使当事人精神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2)、结婚导致当事人人身损害的(如患者不宜生育而怀孕),应根据人身损害的程度和误诊对损害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医方是否赔偿及其额度。
  
  (3)、延误诊疗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依医疗事故赔偿。
  
  尽管婚前检查的目的不是治疗疾病,但医方延误即为有过失、也使当事人不能及时医治、婚前检查符合医疗行为的特征,因此,由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可以构成医疗事故。
  
  因此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也不是一定就要进行婚前体检,当事人可以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但从实际考虑,我们建议最好还是进行一个婚检,这样对彼此的身体状况有个了解,才能避免日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医院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院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纠纷是时有发生的,很有医疗纠纷处理不当,引发了医闹,患者家属的不合理行为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的秩序。处理好医疗纠纷的关键就是有一个合理的医院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并且做出合理的赔偿,让患者以及患者家属能够认可,并且符合赔偿的规定,但是具体的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有什么争议?
      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有什么争议?1、违约责任说。 违约责任说认为,医疗机构或医生与患者依合意形成契约关系,医疗机构或医生未尽谨慎治疗义务导致发生医疗损害,应依契约承担赔偿责任。大陆法系某些国家的判例及解释,较为盛行此说;按照这种学说,患者就诊后,即与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


·医保缴费年限有什么用?
      作为劳动者而言,当我们进入企业生产劳动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都会为我们购买社保。其中医疗保险就是社保的其中一个险种,而国家规定,医保必须要购买一定年限。那么医保缴费年限有什么用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按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


·微整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1、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


·非法行医处罚条例规定
      非法行医处罚条例规定实践中的非法行医行为并不是全部都会构成刑事犯罪,在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也是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那么您知道我国关于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是怎么规定的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生医疗纠纷患方怎么调解
      发生医疗纠纷患方怎么调解一、医患双方和解的概念 和解,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自行调解。医患双方的和解,是指发生医疗纠纷之后,无论这种纠纷的性质和内容如何,也无论这种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关于双方争议的民事赔偿或者补偿内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就此解决纠纷的过...


·医疗纠纷赔偿数额如何进行计算?
      医疗纠纷赔偿数额如何进行计算?如果由于医疗机构或者是医生的疏忽引起了医疗纠纷的话,那么千万不能使用暴力去解决问题,可以和医疗机构进行和解,同时针对相关的纠纷情况,协商确定好相应的医疗纠纷的赔偿数额,在面对赔偿数额的计算的时候很多人不知道怎么算了,下面给您介绍一下医疗纠纷赔偿数额如...


·离婚后子女医疗费要给吗?
      夫妻离婚时需要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其中主要包括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等。而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生病的情况,此时用于治疗疾病的费用,也就是子女医疗费是否也要给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离婚后子女医疗费要给吗?关于离婚后孩子的医药费负担,...


·医疗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
      医疗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 医疗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具体表现在: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


·申请保外就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不仅可以获得假释、减刑的机会,若生病了的话,则在符合条件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保外就医。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保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保外就医期间也是要算刑期的。但对保外就医的申请条件作出了限制,那到底申请保外就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如果员工因疫情未能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