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定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吗 婚前医学检查误诊怎么办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婚前健康检查其实也就是未婚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做的婚前体检,经过婚前健康检查才能知道各自的身体是否存在什么疾病,这对日后夫妻的生活是很有帮助的。那实践中办理结婚的男女一定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吗?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一定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吗
  
  婚前不一定要婚前健康检查。男女双方可以自愿去市妇幼保健院、户口所在区妇幼保健院或卫生部门做婚前健康检查。结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结婚登记前先婚检,也可在登记后婚检,也可不参加婚检,自愿。
  
  现在的《婚姻管理条例》虽然是取消了对婚检的强制要求,而变成了一种自主的形式。但是,婚检还是必要的,特别是像一些遗传病、传染病、不宜生育等影响婚姻质量的疾病,只有进行婚检才能真正了解,才能真正自由选择婚姻。
  
  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已经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但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按照法理,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从时间上看,《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比《母婴保健法》时间更后;
  
  但《母婴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面对这种冲突,应当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为毕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渊源,无论下位法何时制定,都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不过,法规的制定还必须有社会基础。目前,要求恢复强制婚前健康检查的理由主要就在于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
  
  当初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的一个重要理由,便是婚检对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关系不大,而应当强调加强孕检。如果真要恢复强制婚检,那么就应当对婚检到底能起到多大的预防作用、孕检能否代替婚检等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得出一个可信的结论。
  
  不过,强制婚检倒是可以保障男女双方对于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最后一个方面,强制婚前健康检查是否会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从表面来看,不愿意婚检的行为对他人与社会都无害,不应当干涉,但如果婚检真的有益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的话,那么不婚检就可能会对他人和社会有妨碍。对于那些先天缺陷的新生儿,不愿意婚检的父母是有责任的。
  
  国家和社会对于先天性缺陷新生儿也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因此,强制婚检虽然对公民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因为这种行为可能对他人、社会有妨碍,这种限制是合理的。
  
  因此,国家要求强制婚前健康检查帮助男女双方获得知情权,并且不牟取利益、为他们保护隐私,那么,即使暂时有些强制,从长远来看,还是有益于公民本身,不算是对自由的剥夺。
  
  二、婚前医学检查误诊怎么办
  
  婚前医学检查,通常被认为是卫生保健行为,不是严格的医疗行为。
  
  但它符合医疗行为的特征,并且将其认定为医疗行为能更好保护处于弱势方的患者的利益。故它应属非事故性医疗过失损害。婚前医学检查旨在查明当事人是否有不宜结婚的疾病。
  
  (一)、《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既使结了婚,婚后未愈的,婚姻无效。因此,婚前检查误诊将可能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
  
  1、将无病误诊为有病致当事人精神损害及与结婚有关的财产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就精神损害而言,受害人可依侵犯婚姻自由主张赔偿:其一,婚前自由权是内心自由权,属于人身自由权;
  
  2、误诊为有病的行政法后果是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3、误诊为有病可影响当事人的婚姻内心意思;
  
  4、误诊表明医方在主观上有过失;其五,医方对误诊的行政后果明知,也应当预见到对当事人的精神创伤。就与结婚相关的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张赔偿。
  
  (二)、将有病误诊为无病的,对当事人的损害有侵犯婚姻自由这种特殊人身自由权造成的精神和人身损害,和误延诊治造成的人身损害。
  
  (1)、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或导致婚姻无效,使当事人精神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2)、结婚导致当事人人身损害的(如患者不宜生育而怀孕),应根据人身损害的程度和误诊对损害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医方是否赔偿及其额度。
  
  (3)、延误诊疗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依医疗事故赔偿。
  
  尽管婚前检查的目的不是治疗疾病,但医方延误即为有过失、也使当事人不能及时医治、婚前检查符合医疗行为的特征,因此,由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可以构成医疗事故。
  
  因此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也不是一定就要进行婚前体检,当事人可以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但从实际考虑,我们建议最好还是进行一个婚检,这样对彼此的身体状况有个了解,才能避免日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高空坠物大家赔医药费可以得到的赔偿比例是多少?
      高空坠物大家赔医药费可以得到的赔偿比例是多少?高空坠物险保费和保额是损失的70%,对高空坠物案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明显能找到致害方的,比如居民楼坠落花盆砸到车顶而且大概能够确定是谁家掉的,那么就优先找致害方索赔,保险公司不赔, 如果致害方不愿意赔的,你写一个索赔权益转让书给保险公...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法规也在不断的健全,也会在各个方面都保障着公民的权益,如果公民在接受医院治疗时,出现了医疗事故导致死亡,那么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计算公式是什么?按照规定,医疗赔偿金是包括已经花费的医疗费用和预计的医疗的费用,以及误工费补助金等赔偿金。 一、医疗事故...


·患方发生医患纠纷如何维权?
      患方发生医患纠纷如何维权? 一、医疗纠纷患方的维权途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有三条解决途径可供选择: 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二是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医...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补助吗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补助吗 一、什么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而建立的举证制度。“谁主张、谁负责证据”的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施。然而,由于医疗过程的高度技术性和信息的不公开性,诸如疾病诊断和手术记录等证据材料几乎完全掌握在医生手中。患者远离证据来源,获得证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按照...


·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是什么?
      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是什么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缓解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政府退出了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什么是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是怎样赔付的?的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帮助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一、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是...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 一、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 (一)门诊部基本标准: 1、科室设置 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为选设科室。 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


·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什么呢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属于刑事责任的。 医疗损害责任补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什么情况下医疗纠纷协议无效?
      什么情况下医疗纠纷协议无效? 一、以下情况医疗纠纷协议无效。 一般来讲赔偿协议是经过医患双方通过充分沟通和平等协议达成的,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表示,是不反悔的。同时即便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不会确认该协议无效或被法院判决撤销。但是如果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改则改协议有可能被...


·医疗过错官司赔偿怎么算?
      医疗过错官司赔偿怎么算? 一、赔偿标准 医疗过错赔偿标准规定: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


·河南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组成是怎样的
      河南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组成是怎样的?就司法实践来看,以医疗事故为由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故而各地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组成人员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各地也有较为具体的要求,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河南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组成的相关信息。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