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对吗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刑法规定了刑期的计算标准,但是没有规定刑期的开始计算时间,那是因为每个案件的审理时间不同,而且要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才能计算。那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对吗?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对吗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是错误的。在法院判决书最后都是判决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或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所以,要注意细节问题。
  
  二、刑期的法律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有刑期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15年,最低为6个月,数罪并罚时可达25年。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为15年以上25年以下。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3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拘役的最高刑期为6个月,最低为1个月,数罪并罚时可达1年。管制的最高刑期为2年,最低为3个月,数罪并罚时可达3年。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最高为5年,最低为1年,但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最高可达10 年,最低为3年。
  
  《刑法》规定羁押 1日折抵徒刑或拘役刑期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行政拘留,后来又被追诉,如果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和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是同一行为,被拘留的期间,应予折抵;如果被判处的是另一犯罪行为,被拘留的期间不能折抵。
  
  三、刑期和有关期限的计算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刑法》第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对死缓而言,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刑法》第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有计算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刑法》第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前罪被假释,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0条)。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也照此计算。
  
  刑期不是从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刑期的计算还是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的标准,先前羁押的可以抵消一些刑期。有什么疑问的,我们建议去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能尽快帮助到您。
  
  
  


·故意伤害罪量刑及赔偿金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罪量刑及赔偿金是怎样的 一、故意伤害罪量刑及赔偿金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湖北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湖北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湖北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主要是: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司法鉴定轻伤后原来的拘留时间会延长吗?
      打架致人受伤属于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首先将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再进行案件的调查,在有些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申请延长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那么在打人案件中,司法鉴定轻伤后原来的拘留时间会延长吗?我们将为您进行解答。 一、延长拘留时间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


·失火罪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处理?
      失火罪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处理? 一、失火罪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犯罪行为使公民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人侵害的对象。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 被害人必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如被告人将被害人打...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要是对单位财物有侵占的行为,要想定罪处罚的话,就需要先对其所得的财产数额进行认定,也即对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进行认定。那这到底是如何进行的呢?相信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吧。 一、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


·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是怎样的
      一、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


·判了死刑还会有民事赔偿吗
      有的。死刑是刑事责任,赔偿钱财是民事责任,所以即使被判死刑,该负的法律责任还是要承担。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 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总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


·开设赌场罪退侦次数是否有限制
      一、开设赌场罪退侦次数是否有限制?开设赌场罪退侦次数是有限制的,退侦的次数最多是2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这种行为,包括以下3个方面:(1)必须具有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一般要求行为人将该意思、想法通过言语、行动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达出来。(2)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3)明知自己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违背妇女意志...


·非法经营罪刑事处罚有哪些
      一、非法经营罪刑事处罚有哪些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