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重庆举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哪些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重庆举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哪些?生活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工程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时候可以选择举报,举报者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质量、安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这是一种合理高效的手段。下面我们就重庆市做一个示范举例,带领您一起看看重庆举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哪些?一、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人民群众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投诉,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及管理机构在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监理及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投诉处理机构,是指受理投诉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凡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等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四、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五、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六、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七、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二)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三)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九、市(地)、县建委(建设局)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十、涉及到由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规划、市政公用建设和村镇建设等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十一、投诉处理机构要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十二、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综上所述,以上重庆举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更能进一步促进人民和群众在处理问题的一致性,小至一个电话 一封信便可使得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但是,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能概片而论,对于群众力所能及的就是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联系,才能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去该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保局,请求裁定用人单位给职工补缴工伤保险,同时要向单位索要赔偿。正常的用人单位是...


·员工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
      员工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新型冠病毒感染都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旷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


·太仓市劳动争议仲裁要怎么做?
      太仓市劳动争议仲裁要怎么做? 一、定义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目的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怎么查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在从事日常工作中,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工伤或者职业病,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也是对出现工伤和职业病时的一种保障,工伤也是有相关的认定和鉴定标准的,工伤鉴定后属于国家规定的伤残标准的,会给予相关的费用赔偿。那么工伤伤残鉴定结果怎么查询鉴定标准又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内容。 ...


·民事诉讼法中的工作日有什么规定么?
      民事诉讼法中的工作日有什么规定么?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工作日有什么规定么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期间,只有年、月、日、时的规定,没有工作日的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


·结婚后的工资是共同财产吗?
      结婚后的工资是共同财产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针对以上财产,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我国...


·一、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两倍的情况是什么?
      一、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两倍的情况是什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安排加班不算工资怎么办
      安排加班不算工资怎么办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吗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员工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损害的
      员工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损害的,还需要经过相应的认定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而这恰好就关系着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如果认定构成工伤,同时公司又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话,那么相应的赔偿就应该由公司承担。此时员工工伤公司有哪些赔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治(医)疗费。治疗工...


·主张双倍工资要收集哪些证据
      主张双倍工资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1、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2、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