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主要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由于证据更具有客观性,所以为审判主要依据。但是,证据也分为了合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针对这类问题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面我们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该原则是本次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关键所在,具体体现在: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审案证据中出现了非法证据,例如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或是以不法手段取得的物证等对于审判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对于出现非法证据的案件可以采取进行延期审理或是给出合理解释办法。
  
  
  


·遇到兼职虚假网络诈骗罪怎么办
      遇到兼职虚假网络诈骗罪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并且网络诈骗占诈骗罪的比例越来越大。有很多人因为虚假兼职等而遭受到了网络诈骗,这不仅损害了我们的财产权益,而且对于网络的安全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有着严重的恶劣影响。那么当我们遇到兼职虚假网络诈骗罪该怎么办呢...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是什么
      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是什么?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标准是3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


·一审认罪二审不认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其实出于各种心态,在认罪的过程当中表现出来的做法是认罪并且不断的翻供。因此就发生过有个别的案例,在一审的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但是二审的时候却又坚决的否认自己之前承认过的那些罪行。那么,一审认罪二审不认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一审认罪二审不认罪的法律后果是...


·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哪些义务
      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哪些义务刑事案件中,无论是申诉的提起还是再审的提出,我国对主体都是做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其中刑事申诉主体主要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他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那么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哪些义务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哪些义务 根据...


·刑事判决书开庭后几天下发?
      刑事判决书是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依照相关法律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做出相应处罚的一类法律文书。嫌疑人在接到刑事判决书后应按照相关的处罚内容接受处罚,那么刑事判决书开庭后几天下发呢?刑事判决书范文格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一一解答。 一、刑事判决书开庭后几天下发? 《刑事诉讼...


·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么?
      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么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第十五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


·拘役包含哪些内容
      说到拘役,您要与拘留区分开来。前者属于刑罚中的具体处罚措施,而后者则仅仅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当然,就拘役来讲,在对罪犯适用的时候也是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的。同时,执行拘役也有一定的内容,那到底拘役包含哪些内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拘役包含哪些内容 拘役是剥...


·新刑法聚众淫乱罪怎么判
      新刑法聚众淫乱罪怎么判 一、新刑法聚众淫乱罪怎么判?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


·刑诉法二审开庭审理条件是什么?
      我国的法律在不断的普及,如今很多人们的法律意识很高,在生活中都会在受到侵犯时候就在第一时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一般都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打官司,涉及的法律就是刑诉法,要有所了解,那刑诉法二审开庭审理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刑诉法二审开庭审理条件是什么? 根据...


·二审刑事案件发回重审侦查的情形有哪些?
      二审刑事案件发回重审侦查的情形有哪些?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