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挪用资金罪主体要件有哪些?如何认定?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挪用资金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国家或公共财产,造成国家或公共财产流失的违法行为。那你知道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有哪些么?该对其如何认定?我们将通过专业的法律告诉您挪用资金罪的知识。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二、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2、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通过上述网我们为您的法律解读,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构成主体,以及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朋友们都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广大朋友严于律己,不要为金钱所迷惑而走向犯罪的道路,当然我们网也将及时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刑期刑满的监外执行要办理什么手续
      刑期刑满的监外执行要办理什么手续《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


·诈骗80万判刑几年
      诈骗8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说起滥伐林木罪,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在一些林区,有的人就通过非法采伐林木的方式来获取暴利,这样显然会对我国林业资源造成损害。那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首先要知道是否满足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满足即构成犯罪。 一、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


·网络诈骗罪要坐几年牢?
      网络诈骗罪要坐几年牢? 网络诈骗案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也成为了我国多发的案件之一,有的地方甚至全村人都在从事网络诈骗犯罪,可见网络诈骗犯罪的影响十分广泛,也是我国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那么,网络诈骗罪要坐几年牢呢?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网络诈骗...


·刑事诉讼二审认罪能减刑吗?
      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审的时候,不承认交代罪行,法院在其它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做出判决。如果被告不服,可以在拿到判决书后十五天内上诉。这样,中级法院会启动二审程序。由于种种原因,被告可能在二审的时候认罪。那么,刑事诉讼二审认罪能减刑吗?现在我们就给您做个介绍。 一、刑事诉讼二审认...


·朋友涉黄拘留了怎么办
      朋友涉黄拘留了要确定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如果是治安拘留的话,原则上家属等可以会见的,缴纳罚款和短暂的拘留就可以了。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话,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只能由律师会见,初步确定罪名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会见,后期可以辩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刑事抗诉的事由都有哪些
      一、刑事抗诉的事由都有哪些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另一种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审判...


·一、根据刑法规定醉驾的行为是什么?
      一、根据刑法规定醉驾的行为是什么?根据刑法规定醉驾的行为是严重的违反法律尤其是刑法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酒驾是严重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构成要素有哪些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构成要素有哪些(一)行为人须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只有他们才能构成本罪(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过失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


·刑事信用证诈骗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刑事信用证诈骗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刑事信用证诈骗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中国刑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怎么量刑的?
      一、中国刑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怎么量刑的? 中国刑法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量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