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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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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里掌握着一定的职权,因此才需要更加严格的对其加以约束,以免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给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过滥用职权行为在达到一定标准的会认定为滥用职权罪。那法律中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是什么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一)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性质的行为,应从主观、客观方面区分。
  
  1、客观上的差别
  
  关键看是否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如果没有违反职责规定,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即使发生了较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2、主观上的区别
  
  滥用职权的行为人违反了职责规定,其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该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或放任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是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发生了没有预见的事故,则为工作失误。
  
  (二)与其它规定有“滥用权利”条款的关系
  
  《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都规定了“滥用”行为,这些条款与滥用职权罪是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
  
  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适用,如果行为人有上述条款规定的行为的,应该定相应的罪,不能定为滥用职权罪。
  
  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实践中,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也是需要达到规定标准才行,否则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在对此罪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区分工作过程中的失误行为。要是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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