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344401 18501560386
 无锡律师导航 锡山区 惠山区 滨湖区 梁溪区 新吴区 江阴 宜兴
律师团队
>>
  • 无锡律师姜春律师
  • 无锡律师朱效武律师
  • 无锡律师史微微律师
  • 无锡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法存在哪些问题?


无锡律师网 www.wx148.net


  对于刑事案件定罪,需要确凿的证据,嫌疑人相关的场所很有可能存在证据。公安机关搜查是寻找证据的必要步骤。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搜查时可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物品等进行搜查。但我国搜查法规除会侵犯嫌疑人的隐私权外,还存在很多问题,以下是关于搜查存在问题的解读:
  
  
  一、法规条文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搜查制度中存在问题
  
  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从最大程度上平衡好国家公权力和公民正当私权的关系,规制有强制性特点的刑事搜查权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权力规范运作的必然,而国际通常的做法就是运用法律[4]严格规定出刑事搜查的基本条件、审批权限、执行要求、禁止性规定等主要内容,搜查是对物的强制处分的一种,因此法治国家在对搜查程序进行设计时,都将保障公民财产权作为其重要内容。我国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第134条至138条对搜查进行了规定,与旧《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113条比较并没有内容修改,与法治国家相比较,规定仍极为粗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搜查的启动条件不明确
  
  我国新《刑诉法》完善侦查措施和保障人权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的进步,但在搜查程序方面,新法规定中仍没有规定搜查启动的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实践中,侦查机关立案之后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搜查而不受限制。可见,我国对于搜查这一侦查手段的启动条件过于随意,规定粗糙,极不合理,非常容易造成对公民财产权或其他权利的侵犯。换句话说,侦查机关缺乏规制的启动搜查程序,非常容易造成出于破案的需要而恣意侵犯公民财产权状况的发生。案件侦破前,因为不清楚谁是真的犯罪人,必将导致每人都将面临被搜查的风险。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强调搜查目的却不明确搜查启动条件的规定,是偏向刑事侦查的价值目标的,会形成侦查机关搜查权的扩张与滥用。
  
  (二)搜查的时间、地点、对象缺乏限制
  
  2013年新《刑诉法》仍然未提及搜查时间的限制问题,没有夜间搜查的禁止性规定。在法治国家,为避免公民权利受到滋扰,规定了不得进行搜查的时间以及禁止搜查的场所,例如非紧急情况,夜间不得进行搜查。而侦查实践中,为了获取证据,尽快侦破案件,侦查人员往往选择夜间进行突袭搜查。另外,新《刑诉法》对搜查的地点也没做明确的限制,这些都极易侵犯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
  
  《搜查证》是侦查人员行使搜查权的必要凭证,是规范搜查行为的法律依据,保障公民正当权利的重要体现。所以,为避免侦查人员利用搜查证内容不具体为由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正当权益的不良现象发生,《搜查证》记载事项必须特定、清楚、具体。域外法治国家通常对搜查证的内容设计都做了明确的要求。内容均包括搜查权的行使范围、搜查对象的特定性描述。为防止公民误解侦查人员的执法工作,或是因为搜查行为导致对公民合法利益不必要的侵害,应当对搜查对象的特定特征做出具体描述,方便侦查人员的准确识别。同时这样做也在于限定搜查范围,防止侦查人员超越范围恣意搜查。在我国,《搜查证》是由存根和正本构成的多联式填充型司法文书,记载的内容相当简单,没有写明具体的搜查案由,也没有限定搜查的具体时限和范围,侦查人员只要提出申请,并在搜查证上填充侦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就可以启动搜查的执法程序。仅凭一张搜查证,就搜查多处、多物、多人的一证多用、超范围搜查等不良现象屡屡发生,搜查证对搜查的指引及限制作用无从体现,这种搜查权被滥用的情形与法治国家一证一查的情况截然不同。
  
  (三)缺乏现代法治搜查原则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实施侦查谋略,凭借搜查证记载内容不具体不明确进行不良搜查的现象屡屡发生。常见的有:第一类是凭借搜查证无具体的搜查理由进行另案搜查。即可以以甲罪名申请搜查,而搜查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取证实乙罪名的证据;第二类是利用搜查证中没有记载具体的搜查范围,进行全面搜查和探查性搜查。第三类是由于搜查证中没有期限规定,侦查机关利用“库存”搜查证对所有可疑的场所、物品进行多次搜查。可见我国搜查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导致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这为搜查的恣意实施大开方便之门,实践中容易诱发违法搜查行为。
  
  (四)未区分“同意搜查”和“强制搜查”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司法审查机制”或“令状主义”,搜查的决定权和实施权集中于同一侦查机关,没有对“同意搜查”[5]和“强制搜查”做出区分。“同意搜查‘,和”强制搜查“的目的在于将”强制搜查“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同意搜查“则能够提高侦查效率。未对”同意搜查“和”强制搜查“做出区分的做法不符合以强制侦查法定为例外和以任意侦查为原则的规定。
  
  (五)空白搜查证使用普遍
  
  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机关集搜查的决定权和执行权于一身,出于侦查效率的考虑,侦查人员经常手持空白搜查证,按照需要随时填写、随时搜查,然后事后补办审批手续,根本上虚置了”司法审查原则“或”令状主义“。
  
  (六)违法搜查救济措施不到位
  
  解析我国当前的搜查制度,公民是既无权利亦无救济途径。倘若公民没有明确可靠的救济措施,就算是被赋予了再大的权利,那行使权利也只能是如履薄冰。我国公民获得实体性救济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刑法取得。刑法规定侦查人员搜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非法搜查罪和非法入侵住宅罪。然而根据实践中具体的司法调查,搜查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并不多见,公民想通过追究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微乎其微。
  
  可对嫌疑人的物品、身体、居住和工作场所进行搜查。但前提是出示搜查证件,对于女性嫌疑人需要同性进行搜查。由于是对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我国搜查法仍存在条件不明确、侵犯隐私权、搜查限制特别是时间的限制未被规定、缺乏一定原则、先搜查后上报等问题。若因搜查被侵犯合法权益,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行贿犯罪连续犯问题的特点有哪些?
      一、行贿犯罪连续犯问题的特点有哪些?(1)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3)时间上数行为具有连续性。(4)法律上数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二、连续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


·走私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何认定
      走私罪中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知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而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偷逃度应缴税额较大”(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违法经营刑事拘留多久时间?
      违法经营刑事拘留多久时间?刑事拘留最长37天,但非法经营罪可不是拘留的事情,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聚众斗殴从轻处理还需要判刑吗?
      聚众斗殴从轻处理还需要判刑吗?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的一己私欲而纠集多人进行的打架斗殴事件。聚众斗殴往往会产生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仅会造成他人的身体伤害严重者还可能致人死亡。所以,聚众斗殴的行为人往往要接受的不仅仅是赔偿还需要负相应刑事责任,那么,聚众斗殴从轻处理还需要...


·行受贿罪怎么理解,是否是同一个意思
      当我们为了自身的一些目的,给予他人钱财,可能会涉嫌行贿罪,而接受钱财的人则会涉嫌受贿罪,这两个罪名是相辅相成的,只不过很多人无法将这两个罪名进行区分,总是将其统一称之为行受贿罪,这是不妥当的,下面就来为您讲解行贿罪和受贿罪的知识。一、行贿罪和受贿罪怎么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怎么处罚
      刑法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怎么处罚 一、刑法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怎么处罚? 《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一、 醉驾判缓刑还需要拘役多久?
      一、 醉驾判缓刑还需要拘役多久? 醉驾判缓刑后不用拘役。醉驾可以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决。醉驾对应的拘役期限是六个月以下,如果当事人认罪态度好,并且醉驾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可以判处缓刑。醉驾是触犯了刑法的危险驾...


·抢劫罪受主犯胁迫参与辩护意见怎么写
      抢劫罪受主犯胁迫参与辩护意见怎么写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有抢劫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被告人A在参与的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一)本案中,抢劫系被告人B、C组织策划,被告人A并非活动的组织者;B、C将广州人诈赌的信息告诉...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分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同属于财产类的犯罪,侵犯的法益也是复杂法益,包括他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那么您知道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具体有哪些区别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一、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分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


·拘留所条例拘留十五天有案底吗?
      一,拘留所条例拘留十五天有案底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无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921344401 18501560386
18501560386
点击这里给无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